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2018年第三批次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因个别服刑人员存在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且狱内月平均消费较高、减刑起始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情况,依法建议盐城监狱取消祁某某、朱某某等7名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呈报资格,调整贾某某、奚某某等2名服刑人员的减刑幅度,建议得到盐城监狱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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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取消、调整9名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提请资格及减刑幅度
2018-10-09 10:41:00 来源:
编辑: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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