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2名服刑人员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开展调查核实,依法建议不予认定立功。
服刑人员谢某某于2017年4、5月间向看守所民警举报他人涉嫌涉毒犯罪,但此前已有其他人员于2017年2月向公安机关提供被举报人涉嫌涉毒罪犯的线索,公安机关据此侦破该案,被举报人于2017年11月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因被举报人因罪获刑与服刑人员谢某某举报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谢某某检举他人涉嫌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服刑人员周某某系在二审期间向法院坦白其案件还存在其他同案犯,公安机关依据其提供的线索,查实同案犯与其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3名同案犯被法院依法定罪量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相关规定,服刑人员周某某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大中院依法建议监狱对2名服刑人员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不予认定立功,建议得到监狱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