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江苏省盐城监狱提请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依法逐案进行审查:服刑人员刘某铖,男,1999年3月20日出生,江苏海门人,汉族,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机关认为该服刑人员在考核区间内获得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拟提请呈报减刑4个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检察审查之中。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江苏省盐城监狱提请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依法逐案进行审查:服刑人员刘某铖,男,1999年3月20日出生,江苏海门人,汉族,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机关认为该服刑人员在考核区间内获得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拟提请呈报减刑4个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检察审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