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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制度
2017-01-22 17:35:00  来源:

检务公开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使“检务公开”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检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务实、创新、效能”的原则,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和顺利开展。 

  三、办公室是本院检务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查、管理本院各项检务公开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检务公开”日常事务工作。 

  四、检务公开的方法 

  (一)根据法律规定,制作、送达权利义务及检察职能告知书。 

  (二)通过参加公开开庭等,开展检务公开。 

  (三)通过本院网站公开各项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检察宣传。 

  (四)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五)在监(所)区、会见室设置检务宣传栏,编印工作专刊、印发服务手册、制作音像资料等形式公布检务公开的内容。 

  (六)通过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检务公开。 

  (七)通过人民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等工作机制,拓宽检务公开宣传渠道。 

  (八)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除涉秘的案件、数据、场所按规定不能公开之外,检察院所有能对人民群众公开的事项,都予以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九)其他宣传途径。 

  五、检务公开的内容 

  (一)有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我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以及工作经验。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 

  (四)我院的重大活动及主要工作情况。 

  (五)我院检察人员的变动情况。 

  (六)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 

  六、检务公开的注意事项 

  (一)要正确处理“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从严界定不公开内容和范围。“检务公开”方面,凡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情况,不得对外公开,凡需对外发布的有关“检务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分管检察长审核把关,重大公开事项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对“检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对公开的内容应按要求定期或及时更新,对公开栏、公开电话等公开载体要定期维护,确保“检务公开”工作顺利、持久地开展。 

  七、检察人员在检务公开活动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办法,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我院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