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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减假暂案件实质性审查监督
2021-06-10 16:22:00  来源: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当前,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对罪犯计分考核、岗位调动、立功、病情鉴定等执法活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开展溯源性审查,定期开展案件倒查,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与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强与监狱、法院等单位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及时准确获取信息,核对厘清相关数据,确保掌握的相关情况客观真实。具体工作中,应定期了解和掌握监狱服刑罪犯计分考核、调动、特定劳动改造岗位罪犯选用、立功、病情鉴定等事项。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把握、从严幅度、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等问题的,及时与监狱、法院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统一标准、明确尺度,确保办案效果。

  注重对源头环节的审查监督。强化对计分考核监督,对每月一次性加、扣较多基础分和专项奖励分的,核实加扣分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保障计分考核活动公平公正。强化对罪犯调动情况的监督,对罪犯省内跨监调动和狱内调动情况,及时掌握名单及调动原因,逐人建立工作台账,开展持续性监督。强化对特定劳动改造岗位罪犯的选用、考核情况的监督,发现罪犯不符合岗位条件、未实行定期轮换,以及违规使用特定劳动改造岗位罪犯从事相关工作的,及时监督和督促监狱纠正到位。强化对认定罪犯立功活动的监督,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对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核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审查罪犯是否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立功表现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强化对病情鉴定情况的监督,审查老病残呈报意见和医学鉴定意见,列席监狱老病残认定评审小组会议,发表检察意见;全面掌握监狱老病残服刑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分布的监区,建立相应档案。

  全面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和收集证明服刑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对“三类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等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以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调取书证、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重新组织诊断鉴别、文证鉴定等方式,进一步收集、核实证据,确保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建立完善减假暂案件调查机制。对上一年度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重点案件开展倒查。明确倒查工作重点,对因生活不能自理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罪犯交付执行不满一年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案件,应作为重点案件进行倒查。明确审查重点内容,对减刑、假释案件,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是否存在“应减不减、该放不放”情形,以及提请、裁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除了重点审查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海应当审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是否及时收监执行等等。对检察人员的履职情况,重点审查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是否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发现,对已经发现的问题是否监督纠正到位等。

  提升减假暂办案规范化水平。对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审查,逐个梳理、甄别、认定,对相关行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各类问题,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立案查处、线索移交等方式依法处理,增强监督质效。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反向审视在办案机制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有利于提升犯改造质量、有利于钝化社会矛盾等角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机制,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