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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检察制度起到细化拓展作用
2020-12-14 15:46: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涵盖总体要求、监督理念、服务大局、监督重点、内外部监督、自身建设、保障机制、配合机制、接受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这是福建省根据新时代新发展新要求,就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彰显了通过地方立法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和意义。

  《决定》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系统阐释和全面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是国家重要制度之一,宪法法律已构建起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四梁八柱,而地方立法对进一步完善检察制度可以起到细化和拓展作用。《决定》强调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政治站位、大局意识和新的理念,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善于监督,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全方位推动福建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决定》推动检察业务与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相衔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的修改,调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扩充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职权,明确调查核实权等监督手段。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规定检察机关依法行使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批捕、公诉、公益诉讼、诉讼活动监督、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监督、监狱和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等职权;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妨碍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根据新修改的法律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监督措施和监督手段,譬如,《决定》规定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出的法律监督文书,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由相关委员会依法提出处理建议。这些规定与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衔接,有利于顺应形势发展需要,保障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决定》巩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成果。宪法的修正和监察法的出台,确立了“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机构格局,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负责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并明确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此同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都对检察机关行使职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福建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2010年5月就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起到了较好的先行和示范作用。随着新时代新发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原有《决定》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出台新的《决定》有利于全省检察机关在各级人大监督和支持之下,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实现与监察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要素有机融合,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有利于检察机关增强新时代法律监督意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检察履职能力,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决定》总结推广近年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的有效经验,在突出实践性的基础上力求兼具前瞻性。譬如,《决定》第5条规定,刑事检察工作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捕诉一体、监管场所巡回检察和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机制”;第6条规定民事检察工作要“加大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民事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督促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行为”;第7条规定行政检察工作要“加大对行政判决裁定和审判程序违法、行政裁判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行为的监督力度”,等等。这些规定既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又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起到引领作用。

  《决定》凸显了新时代检察职能的调整变化。因时代背景、法律依据、实践要求等均已发生变化,法律监督工作面临诸多需要及时应对的新问题。法律规范的修改完善和人民群众与日俱增的法治需求,给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带来新挑战。为应对新问题新挑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内涵、外延、程序等也应作出相应调整。新增的检察职能,如调查核实权的保障、监督意见的执行、公益诉讼的推进、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的衔接等机制亟待完善,法律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亟须解决。《决议》针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遇到的现实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重申和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检察改革举措,总结提炼了福建省一些经验做法和地方特色,按照“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的工作布局,规定了加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生态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涉台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与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作者为福建省人大监察司法工委业务处处长)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