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
体系化再造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在政策引导下不断放松对前端的管制,忽视对资本制度后端的配套规则构建,导致资本制度体系不协调。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的理纲仍然是资本三原则,但对资本三原则内涵与功能的理解应当与时俱进。公司资本承载着保护债权人与构筑公司独立人格的双重功能,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资本制度前端的全面认缴制,应当限制认缴期限,完善加速到期制度与出资规则,同时引入无面额股制度。资本制度后端的部分规则存在缺陷,在商事实践的创造性演进下暴露出严重问题。“打补丁”式的司法回应无法承载不断涌现的新型商业模式,引入偿债能力测试是资本制度后端改革的可行路径。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三大主线之一,与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和股权制度环环相扣,体系化再造需要对三大主线制度同时进行改革。资本制度体系化建设最可能产生的后果是立法对董事受信义务需求的回应。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彬:
建构动产交付规则解释论系统
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的交付,又称动产所有权出让或转让中的占有的移转,其既为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公示方法,也通常为动产所有权让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要件,类型上涵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及其他特殊形态的交付。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于此等交付的厘定(规定)较为简略或存有阙如,宜结合域外立法成例、法理或学理而予阐释、厘清及释明。透过如是的工作和努力,期冀建构起我国动产所有权让与中交付规则或制度的解释论(“注释论”“评注论”)系统,由此使这一规则或制度可裨益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与经济实践,并进而发挥其具有的积极功用与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
重构我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但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的专门规定与既有的司法判断标准均难以提供有效指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法理反思,可以发现这一法律意在建构具有时代性与全球性的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在反映反不正当竞争一般规律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空间更具公共性,用户新型权益逐渐确立,经济要素与政治社会文化要素融合。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应当重构,就当前若干类型的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言,应当尽量避免直接认定竞争手段本身非法,而应以企业的合同性权益或财产性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消费者是否受到欺骗或刻意误导作为判断标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山:
实现对垄断行为的类型化规整
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基础是文本,文本的形成离不开经验认识的概念化与类型化。其中,类型因其贴合“事物本质”的特点,应当成为法律人的根本思维方式和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方法。在世界主要的反垄断法域,概念界定在法律文本中不占主导。盖因反垄断法所面对的纷繁的商业形式和竞争行为,单凭概念工具难以涵摄。反垄断法的类型化活动发展至今,以本身违法—合理规则的分析模式展开,经由单方限制与协同限制的逻辑类型对诸多经验类型的评估和筛选,已经形成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规范类型。随着类型化活动的深化,为厘定反垄断法下类型化的边界并解决其规范竞合,应当立足于垄断行为的“事物本质”,明确其“促成整体类型”的中心价值,以实现类型系列的规整。
(以上依据《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经贸法律评论》,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