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
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激励创新;既要保护私权的利益最大化,又要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世界通行做法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为我国所采纳。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文豪:
以情事变更支撑紧急状态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未涉及行政许可的效力基于应急状态的变动问题。行政许可的实施在应急状态下面临合法性困境,其纾解应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着手。应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原则上具有概括的许可实施职权,在缺乏可预见性的规范时,可在满足基本的形式合法性前提下,通过情事变更原则满足实质合法性。此时,行政许可的条件、审查标准与程序等应与常态有所差异。许可中止制度在应急状态下具有适用空间,其核心在于有效期的中止,适用于被许可人无过错的情况,有必要在行政许可法中加以规定。应急状态作为不可抗力,可能但不一定完全导致行政许可废止的结果。此时,行政许可的废止仍需以许可目标完全不可实现或者许可的继续实施极可能导致个人或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为前提。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
积极推进类行为程序法先行模式
我国对于统一行政法典的探讨,已经经历了“行政基本法”和“统一行政程序法”两个阶段,现在学界又提出“先制定行政法总则,后编纂行政法分则”的思路。行政法典只能是关于一般行政法的法典,其内容也主要应是程序性的,包括行政组织设置程序、行政行为程序、行政执行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四部分。即便如此,其编纂也面临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实践证明,民法典选择的“单行法先行”路径是成功的,行政立法应借鉴民法典的编纂模式,逐步推进。将来,应当按照“类行为程序法先行模式”继续推进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在协调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推进统一行政组织法——特别是行政机构编制法的制定。这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解决了,制定行政法总则进而编纂行政法典的条件也就成熟了。
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方印:
建构环境信息法权“新三角”结构
基于生态文明与信息文明并存发展的时代背景,环境信息管理到环境信息治理思想的转变意味着我国环境保护与治理创新工程需要打造信息共建、信息共治、信息共享三目标相互吻合的环境信息治理格局。目前我国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发展的需求。在对当前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之基本样态和结构性困境进行解构辨识的基础上,提出重塑“三角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即“三角法权结构绕中柱功能互动运行之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命题具有重大意义。就重塑的基本原则而言,应重点遵循有限权利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和权利自治原则;就重塑的具体路径而言,可从厘清管理者的权力边界、搭建一体化的环境信息交流平台、强化环境信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的法律再造等核心方面共同推进。“新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的结构重塑,将推动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的环境信息法治建设工程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迈进。
(以上依据《中国应用法学》《南大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法学论坛》,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