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杨会友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17条,民事类案监督可分为两大类,一类针对人民法院办案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等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另一类针对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问题,对象不限于法院,这一规定为民事类案监督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在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监督定位和功能。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高端型产品”,要通过类案监督促进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力求推动解决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并积极参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各类矛盾风险,提升检察监督治理效能。
二是谋划好类案监督“选题”。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检察机关应重点围绕影响民事裁判执行公正和权威的突出问题、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困扰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强研判分析,找准选题切入点开展类案监督,从源头上推动问题得到系统治理。如最高检先后针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公告送达、虚假诉讼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影响诉讼当事人诉权行使、裁判不公不严等普遍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取得很好的示范效果。
三是从典型案件剖析中找准问题。类案监督针对的问题来源于个案,但不是个案监督中发现问题的简单集合,而是要善于运用系统方法从典型案件剖析发现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跳出“个别正义”的小圈子,所提出的问题应当属于该领域类型中多发、常发的问题。例如安徽省检察院通过对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1000余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逐案进行研判分析,梳理出法院办案环节中带有普遍性并影响惩防虚假诉讼的五方面关键问题,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直接触及到虚假诉讼治理本源。
四是靶向发力,精准提出对策。类案监督要想推动问题解决取得预期效果,就需要提出的建议对策精准、科学、合理、可操作。这样的检察建议是建立在找准问题的前提下,对发现的问题再进行深入的思考,站在被建议对象的角度去考虑解决问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避免建议内容空洞、超出职责范围、详略不当,无法具体落实。
五是加强沟通协作求实效。类案监督涉及问题都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切不能一发了之,要主动与被建议对象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密切沟通配合,持续做好跟进落实工作,实现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如安徽省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主动与法院相关部门对接并召开研讨会,阐明检察建议背景和目的,达成落实建议的共识。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出台审判工作指引,省级政法机关共同制定印发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南,构建惩防虚假诉讼长效机制。同时以联合开展专项监督为引领,以挂牌督办为抓手,上下联动跟进抓落实。建立虚假诉讼监督报告制度,赢得党委领导机关的支持,提升监督质效。
六是拓展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类案监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主动延伸监督触角,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如安徽省阜阳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频发,暴露出金融监管漏洞,在依法惩治和监督的同时,践行由“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并延伸至“行业治理”的办案思路,主动向金融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引起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积极回应,有力维护了地方金融安全,取得较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