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于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带来哪些重要影响,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要把握哪些重点,又应如何构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办案流程机制?本期“观点·专题”约请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做好检察公益诉讼促进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敬请关注。

胡卫列
“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不仅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改革成效和制度优势,也充分说明在单行法中设置公益诉讼条款是构建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的可行路径。”

杨立新
“检察机关提起保护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对民事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权的外观表现,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民事活动进行的监督,才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执行法律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对民事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权的实质。”

黄忠顺
“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行为通常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犯罪行为,故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能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据此,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还应当与周边制度保持协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