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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上诉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予顺延
2021-10-15 09:50:00  来源: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但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一审判决上诉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上诉期间能否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期间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规定,是针对处于羁押状态当事人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只要当事人处于羁押状态,即使其上诉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也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但书的规定,立法原意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权不受侵害。如机械的认为被羁押被告人的上诉期间也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属于孤立、片面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将会侵犯当事人和相关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对在押人员上诉期间顺延更符合立法原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的新增条款,旨在明确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期间的计算方式,以及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与其他期间区分开来。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于从程序和实体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但书的规定属于特别条款,但从立法原意,从强化司法人权保障的角度去考量,其特别之处应当理解为除在押期间以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期间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均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

  第二,顺延更有利于维护相关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但书规定的不得顺延,正是因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处于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当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或者刑期届满的,应当立即予以释放,防止可能出现超期羁押,从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但书的规定不能简单的进行扩大解释,将其适用于涉及在押人员的其他诉讼期间上,否则将不利于当事人上诉权的正常行使,同时还可能会影响辩护律师等关联主体依法享有的会见权等权利的实现。

  第三,顺延更有利于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既有在押的,也有处于非羁押状态的,如按照第一种观点的理解,当被告人的上诉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则会出现在押的被告人上诉期不顺延,而非羁押状态的被告人上诉期得以顺延的情形,当事人同样的诉讼权利从程序上未能得到同等的对待和保障,这本身与法律条文、精神以及本质要求也是不一致的。法律作为一门人文学科,既服务于社会,也来自社会,如何将法律用好,使其成为服务人民、维护公正的利剑,而不是愚弄善良人的工具,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真正落实法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