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卷’不等于‘案件’,只有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准确核实,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关系、厘清是非责任’,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奠定基础。”



“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是典型的行民交叉的涉众型案件,办案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着眼于“案结事了政和”,抓住案件实质问题,以民事和解推动行政争议化解,解决了案涉各方长达十余年的矛盾纠纷,为各地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涉众型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指导。作为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20号”的司法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一)坚持调查核实明辨是非。调查核实是法律赋予行政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相较于其他单位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所在。“案卷”不等于“案件”,只有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准确核实,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关系、厘清是非责任”,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奠定基础。“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中,针对申请人与被诉限拆通知、强拆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这一诉争焦点,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核实,查清各方在案涉房屋建设、出售、转让、回购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得出如下判断: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实际购买者和使用人,直接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实际影响,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镇政府在“拆违”中仅将培训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剥夺了申请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属行政程序违法;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既非行政相对人,亦非利害关系人,以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亦属不当。
(二)坚持结果导向寻求思路。“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指出,“涉众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处理不当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强调检察机关应当“秉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理念”。这要求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对办案效果进行准确评估,避免“办理一案、矛盾一串、信访不断”。若对“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中的案件提请抗诉,可以得出如下判断:最好的结果莫过于法院给予申请人原告主体资格后,确认拆违程序违法,但因“违建”客观存在,申请人并不能在实体上获得行政赔偿,反而带来“程序空转”。同时,对127个案件提请抗诉,一旦被曲解或误读,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而且影响司法公信和社会稳定。那么,检察机关要做的就是:如何以非抗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多问几个“为什么”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比如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是什么?申请人权利受损的根源在哪里?等等。以“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为例,从申请人实质诉求看,显然是获得赔偿;从权益受损看,直接原因是“拆违”,但根本原因是“违建”;从权利救济看,通过“拆违”的行政诉讼并不能获得行政赔偿,而通过“违建”买卖合同的民事救济,既名正言顺又有助于权益维护。为此,检察机关决定通过促进源头“违建”民事争议的和解,推动“拆违”行政争议的一揽子化解。这也是本案的指导意义所在,即“办理涉民事纠纷的行政检察案件,通过查明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申请人的真实诉求,综合研判民事纠纷解决对行政争议解决的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和解,进而推动民事纠纷行政争议一并化解”。
(三)坚持走进群众倾听疏导。行政争议之所以难化解,重要原因就是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为此“畅通群众表达渠道,回应当事人诉求”就成为打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大门的一把钥匙。“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中,可以挖掘出做好申请人工作的“三步法”:一是正视诉求多倾听。倾听是沟通的基础,而先处理情绪,再处理事情,则是沟通的高效方法。为此,办案人员应把注意力放在申请人的身上,让其充分诉说、不被打断,而不是聚焦在对错争论中。“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电话、视频、加入维权微信群等方式实现了双方的有效沟通,赢得了申请人的认同。二是重视诉求想办法。办案中不仅要倾听申请人诉求,更要重视诉求,着力解决问题。“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长亲自办案,分管副检察长带队“上门服务”听取意见,赢得了申请人的信任。三是引导诉求赢支持。涉众型案件争议化解难,难在“众口难调”,难在认知差异,难在诉求多种多样亦多变。为此,需要通过释法说理、诉求引导等方式,在解决问题的路径上赢得共识,避免“破窗效应”。“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做足前两个环节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引导申请人在聚焦上从“拆违者”转向“违建者”,赔偿上从不当期待转向合理诉求,态度上从对立转向对话,为后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夯实了基础。
(四)坚持依托政府凝聚合力。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检察监督,都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既要互相制约,也要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实践中,应以个案办理为契机,加强合作,构建良好的检政关系。一要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行政争议产生之“源”。走进行政机关,充分了解行政争议产生的背景和脉络,如争议如何产生?行政机关都开展了哪些工作?申请人想达到什么目的……做到有的放矢开展工作。二要着眼共赢目标,准确把握行政争议化解之“要”。实践中,要弱化“监督纠错”零和思维,强化“解决问题”共同目标,使行政机关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支持”,凝聚工作合力,集中力量化解难题。“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依托属地镇政府,促成案涉各方9轮磋商,最终达成和解方案。三要掌握执法要素,准确把握行政争议化解之“基”。要深入了解行政机关的执法政策、裁量基准、执法背景等要素,如对征地拆迁、赔偿纠纷类案件,可通过向行政机关了解征地政策、安置补偿及相近案事项的处理等,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参考,避免无的放矢。
(五)坚持法治方式回应诉求。积极关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寻求利益连接点,让相关方在合作中受益、受益中合作,依法回应各方诉求,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环节。以“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为例,共分“三个环节”。一是准确识别利益相关方利益。检察机关以“违建”为连接点,准确识别出文化公司作为“违建者”,诉求是由培训学校继续出资委托其进行房屋回购,消除与申请人多年积怨;申请人作为“购违者”,诉求是获得可期补偿;培训学校作为“违建”“回购者”,诉求是以可控支出解决涉案纠纷,推进项目落地;镇政府作为“拆违者”,诉求是消除“拆违”遗留隐患,维护区域稳定。二是努力平衡利益相关方利益。”检例第120号”指导性案例中,各方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培训学校的“可控支出”与申请人的“可期补偿”能否平衡。为此,检察机关把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同时避免已退房人员的失衡,作为推动一揽子矛盾化解的抓手,最终达成了和解方案。三是依法实现利益相关方利益。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首先,由培训学校向文化公司支付回购资金;其次,由文化公司向申请人承担“违建”责任,签订和解协议;最后,由申请人撤回行政诉讼监督申请,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知易行难,不仅要理念引领、机制创新、担当作为,更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配合、群众认可,唯有这样才能行稳致远,才能确保《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任务要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