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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自由,也要保障
2022-03-17 16:16:00  来源: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你院对裁定书中刑期截止日期予以更正,重新作出裁定后,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和服刑人员本人”。日期,盐城检察机关针对减刑裁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办案单位提出了监督意见,意见得到采纳。

  2022年2月,检察机关在审查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时,发现一份减刑裁定在计算刑期截止日期时,对服刑人员赵某多算了一天刑期。赵某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因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监狱向法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经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对赵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同时,为切实维护刑罚变更执行权威,保障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减刑幅度以整月为单位的,在确定每次减刑后的刑期止日时,应从原判刑罚确定的执行刑期中扣减相应的幅度后,从刑期起日开始,计算减刑后的刑期止日,通过实质性审查,全面综合考量服刑罪犯的原判刑期、历次减刑等因素,确保计算结果的精准性。据此,赵某在服刑期间曾获得4次减刑,共被减去有期徒刑2年11个月,其减刑后的刑期截止日期应为2022年4月29日。

  “通过强化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监督,既确保减刑、假释公平公正,也让服刑人员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感受到司法温度。”办案检察官如是说。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