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承韪:
合同解除应遵循通知解除的一般原理
民法典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意在规范当事人的解除行为,为合同关系状态之判断提供规范基础。合同编秉持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强调解除权行使需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且解除之生效以有效通知为必要,从而否定了合同自动当然解除的可能,但解除通知的形式可相对灵活。此外,合同编新增催告解除之规则,旨在为债权人提供更多选择,给债务人补救违约的机会,落实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编新增当事人径直提起解除权诉讼或仲裁的“司法解除”规则,意在明确债权人行使解除权不以通知解除为前置要求,给当事人更多自由,但合同解除时点仍遵循通知解除的一般原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
注重从社会风险控制维度保护个人信息
我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确认为一种人格法益,可谓在理论和立法上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向。个人权益保护成为构建和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和线索。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目标和功能可能被个人私益保护的进路所覆盖或消解,因此有必要将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对待。社会风险控制一直是电子化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目的,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动态构建作用。同时应当看到,社会风险控制和个人权益保护两种进路在相关基础问题上可能会出现分歧。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虽然社会风险控制进路有助于合理解读和执行法律,但也应把握风险大小与控制措施的合理匹配,以及在平衡相关立法价值的前提下,释放信息的流动性。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张震:
确保环境法典编纂的合宪性
环境法典编纂应坚持宪法依据,这既是对环境法典法律地位及编纂质量的要求,也对宪法的全面实施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宪法上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条款构成环境法典编纂的规范与制度依据;宪法上确认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以人民为中心、国家治理、依法治国、关于环境资源等理论构成环境法典编纂的规范依据。明确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论证环境法典的基本法律地位、在其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环境法典编纂启动后必备的三个步骤。为了确保环境法典编纂的合宪性、质量以及实现其预期法律功能,应该从标准、程序及基准等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合宪性控制。合宪性控制的标准包括宏观标准、中观标准、直接标准和间接标准;程序从主体、阶段、方式等维度展开;基准包括严格、中度、宽松三个层面。
(以上依据《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东方法学》,张宁选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