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章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
洗钱罪保护双重法益而非选择性法益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并存的立法例之下,如何解释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取决于如何确定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主张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观点,以及主张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仅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仅为金融管理秩序的观点,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双重法益而非选择性法益);作为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金融管理秩序包括两个层面:阻挡层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系统不能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管理秩序,背后层的保护法益是国民对金融系统的信赖及国家金融安全;将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作为洗钱罪的次要保护法益,既表明设立洗钱罪是为了预防特定上游犯罪,也能说明自洗钱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
无体物可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
任何法律规则均受理念之引导,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亦概莫能外。买卖合同标的物之本质,并非仅涉及对物的认识,还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物与自然人的关系角度加以认识。人格尊严理念必须深植于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之中,买卖合同标的物仅限于物之范围内,并时刻矫正社会实践中有悖于人格尊严理念的买卖标的物之异化现象。同为转让,民法典有关买卖合同系“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规则与散见于同一部法典其他条款中的无体物转让规则之间,存在明显缝隙,未能体现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之现实与需求,且难以体现法典之体系化特质,此系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缺乏有体物与无体物兼存理念所致。故我国民法典在其未来完善中应当强化立法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合意的认可,将无体物纳入买卖合同标的物范围中,至少应当有明确的立法指引,同时根据其各自特性在具体规则上作出差异性的系统考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李雨峰:
专利确权应引入司法模式
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存在行政和司法两种确权模式,多数国家以一种模式为主,辅之另外一种模式进行矫正。我国专利确权采取的是行政模式,产生了程序冗长、关联诉讼、角色错位等问题。从申请人角度看,专利确权反映的是发明创造最终应否获得专利权的问题;从确权机构角度看,专利确权体现了行政确认的属性,具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性质。就专利权而言,发明人的贡献是权利基础,国家专利行政机构的“登记”是行政确认,具有划定权利边界的功能。在管理知识财产的方法上,存在着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两种方法,不同的财产形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国家专利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对专利采取哪种管理方法,重要的考量要素是效率。我国专利法应当引入司法确权,对其权限进行合理配置,以克服行政确权的局限。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飞:
数字时代证据法面临重大挑战与变革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数字时代的司法事实认定呈现出证据的数字化、取证的远程化、存证的区块化、举证的虚拟化、质证的异步化和认证的智能化六大发展趋势。而传统证据法也因数字技术的司法应用而面临全方位的深层次挑战:首先,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不断涌现的证据类型已逐渐突破了证据种类法定主义;其次,在线诉讼和异步质证模式对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和最佳证据原则等证据法基本原则构成挑战;再次,数字技术的复杂性使相关证据的证据属性审查判断变得更加困难;再次,证据推理中的大数据经验,因为数据本身的完整性、可错性以及算法黑箱问题而存在极大的危险性;最后,数字技术的司法适用导致了证据性权利保障的弱化。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数字时代的证据法应从封闭的证据法迈向开放的证据法,从信息规制的证据法迈向风险防控的证据法,从权力规制的证据法迈向权利保障的证据法。
(以上依据《法学》《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地方立法研究》,陈章选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