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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
2022-07-22 17:17:00  来源:《法治研究》《人权》《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

  张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

  破产法修改需要创设新程序制度

  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需要创设一些新制度,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个人破产制度、简易破产程序、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和预重整制度。第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个人破产应当适用于所有自然人,不应再区分商自然人和消费者分别立法。第二,简易破产程序是破产法应当增加的制度,同时还应当建立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因为单纯的简易程序不能解决小微企业破产中的诸多特殊问题,必须设立单独的程序。第三,预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不仅是解决实践中的个别操作性问题,而且是健全、完善我国企业挽救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预重整是在法律规则下由当事人主导的庭外重组程序,法院与地方政府不应进行权力干预。预重整的对象是具有挽救可能,不依赖于重整强制措施保障,有能力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的债务人。我国预重整实践发挥了拯救困境企业的有利作用,应在实践基础上建立起详细、全面的预重整规则。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曹薇薇:

  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提高司法适用质量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历经两次重大修改,与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较完整的立法体系,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司法适用经验。2022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此次修改应明确该法作为保障法、实用法、奠基法的三重立法定位;探究具体制度如何革故鼎新及实施落地,完善妇女人身、财产、社会权益实现的各项具体制度;加强与不同位阶的其他规范进行体系互动,贯彻落实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协调同阶位法律,衔接下位行政规章和地方实施办法;关注该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援引必要性、操作可能性、执行有效性。只有总结地方立法以及司法判决经验,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提高该法的司法适用质量,落实修法目标,才能真切回应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和落实性别平等的现实需要与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

  反垄断法应采用竞争内生模式

  经营者集中,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创新的影响存在竞争外生与竞争内生两种模式,前者将创新作为竞争的外在因素独立评估,后者将创新作为特定竞争维度纳入竞争机制一并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确保该法功能定位的稳定,应采用竞争内生模式,关注交易对竞争机制造成的创新竞争层面的具体损害。执法部门可通过相关市场、交易方以及交易的特征,来判断特定案件是否需要评估创新竞争损害。横向交易中的单边效应与纵向交易中的原料封锁是评估创新竞争损害的主要损害理论基础,实际竞争和潜在竞争以及产品创新和产业创新则是个案可能涉及的不同情形。执法部门应该合理把握创新竞争评估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确认存在损害的案件中充分尊重交易方的效率抗辩。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阳:

  适应性是刑罚适用核心特性

  适应性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性。现代法治社会必然也会遭遇适应性问题如何有效化解的现实瓶颈。延伸至刑罚适用领域,确定性和灵活性是其基本特性,适应性则是其核心特性。刑罚适应性的内涵是在刑事法治理念的支配下,通过有效消解确定性与灵活性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积极促进法律的适应性在制刑、量刑和行刑三个重要环节中有序而合理地实现。刑罚适应性的外延较为广泛,几乎囊括包括刑罚适用在内的各个社会面向。刑罚适应性同时能够协调诸如成本与效益、报应与预防、威慑性与宽缓性、惩罚性与人道性、公正性与个别化等刑罚基本关系范畴。概言之,刑罚适应性概念的提出既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也基本满足刑罚本身对制度实践理性的价值追求。因此,应当在刑罚论研究中提倡并践行刑罚适应性的理念、理论、制度及其相关命题。

  (以上依据《法治研究》《人权》《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张宁选辑)

  编辑: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