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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
2022-09-13 09:04:00  来源:《法学论坛》《东方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评论

  张宁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

  区别合同效力确定公司代表越权担保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公司法学界多数学者对于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逐渐放弃基于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识别的进路,转而从代表权限制角度理解公司代表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从相对人审查义务履行状况的角度认定其是否构成善意相对人。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法律适用也曾颇为混乱,在民法典实施后裁判规则已基本统一。民法典关于代表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改变了有效与无效两分的安排,确立了合同是否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法律效果安排。基于此,在公司代表越权担保情形下,若相对人非善意,则相关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总之,在公司代表越权担保法律后果方面,应基于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基础行为乃无权代理的判断,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规定,改变类推适用无效担保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裁判规则,确定相对人非善意情形下,不仅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而且公司无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焦艳鹏:

  加强对元宇宙生活场景中人的生活利益的识别

  法治生长于真实的生活场景。元宇宙技术的产业化使人类生活具有了虚拟向度。元宇宙技术的去中心化,使以人为中心、以真实生活为场景的法治面临挑战。对元宇宙之下的人的生活利益进行识别,是坚持以人为中心、以美好生活建设为愿景的法治价值的必修课。元宇宙中生活虚拟化的加剧,使人的生活利益的形态发生巨大变化,具体体现在人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身份利益、秩序利益等多个维度。因此,加强对元宇宙生活场景中人的生活利益的识别,对于准确把握人的生活利益的未来呈现以及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避免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与虚拟生活中的真实人格与身份的分离,应促进财产利益对人生活的增益,并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中多重秩序的连接与稳固,调适好法治的功能与向度,促进人在生活利益上发展性与稳定性的协调,是未来元宇宙法律治理的应有之道。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

  推动检察机关侦查权发展优化法律监督体系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侦查权包括自行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机动侦查权三类,而参与侦查权与退回补充侦查权则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履行和公诉职能的延伸。未来在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发展进程中,需要有针对性地考量不同类型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配置与运行特点,在多元发展方向中把握各自的重点。同时,还应当以监督性为中心,推动检察机关侦查权向阶层式、专业化和混合型的法律监督体系发展,在明确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把关作用的同时,培养专业化的侦查力量、设置灵活性的侦查机构,实现法律监督体系的全局优化。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洋:

  帮信罪证明需实体与程序一体化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宜解释为“知道”,不宜为降低证明难度而将“应当知道”作为解释下限。关于“明知”的证明,以经验为中介的推定方法不可避免,但“推定”系司法证明中断,具有突破法定证明标准的风险。为防止有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程度及证明标准、被告人“经验抗辩”机会、认罪认罚案件的自愿性审查均不能简化。基于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该罪的适用应坚持共犯从属性而不能简化为“非共犯”,刑法第287条之二属于帮助犯的特殊定罪量刑规则,“帮助之帮助”因与正犯缺少密接性而不可罚,该罪不应成为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兜底罪名。

  (以上依据《法学论坛》《东方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评论》,张宁选辑)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