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俊讷 于晓静
最高检党组提出“依法能动履职”理念,旨在准确把握法治规律,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多数为依职权监督案件,是民事检察能动履职的重要对象。虚假诉讼当事人利用法院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牟取非法利益,基于法院司法裁判权被动性和虚假诉讼行为隐秘性特征,检察机关在监督虚假诉讼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诉讼规律,深化监督理念,用好监督手段,注重监督效果,将依法能动履职贯穿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全过程,实现智慧办案、精准监督。笔者以此次入选最高检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为例,围绕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如何能动履职进行解读。
首先,要在线索发现中依法能动履职。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披着诉讼的合法外衣,当事人的作案方式隐蔽性较强,等案上门的“被动式”监督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监督需求。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增强监督主动性,多渠道、多手段挖掘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对内要主动作为,与各业务部门保持周期性的联系,打破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建立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线索移送、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充分发掘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富矿”,扩大线索来源;对外要保持对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的敏感度,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主动收集,形成有效的线索发现、结果反馈机制,尤其是对执行分配程序中当事人有异议的情形要重点关注。此次入选最高检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就是检察机关在法院调阅其他案件执行卷宗过程中,发现刘某远向法院反映其房产无故被拍卖的线索。检察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并调阅案件卷宗后,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有虚假诉讼嫌疑,遂依职权受案。
其次,要在做实调查核实中依法能动履职。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应诉、法院径行作出裁判的案件,往往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在审查案件卷宗的基础上,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围绕是否存在新证据、是否存在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存在矛盾的客观事实等方面开展调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涉及的相关客观证据材料并固定相关证据,确保调取的证据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法院在债务人刘某远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仅审查陈某提交的借条及ATM机交易清单后,即认定刘某远与陈某之间存在2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借贷数额认定错误。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牢牢把握阅卷求深、询问求全的工作原则,针对出借人与担保人关于借款数额和还款数额陈述差异较大的矛盾点,调阅相关卷宗材料,核实案涉金融凭证真伪,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通过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查明陈某隐瞒刘某远已偿还部分借款及陈某在起诉前已卖掉抵押物的事实,为精准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奠定有力的证据基础。
再次,要在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中依法能动履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的客观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庭审中没有实质性诉辩对抗或借款人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即使出借人提交证明借款发生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仍然要结合其他相关事实,对证据材料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出发,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按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确保法律真实最大限度逼近客观真实。本案中,检察机关将双方当事人出示的所有证据都列出清单,重点围绕证据内容、证明事项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三个方面,逐项核对,审查认为原审认定14万元现金借款的证据仅有出借人陈某的陈述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采信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导致关于借款数额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依法应当监督纠正。
最后,要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现办案效果多元化中依法能动履职。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对错误的判决结果已经影响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步监督法院案涉款物的执行工作,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刘某国用以担保的房屋已被拍卖完毕,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因刘某国拒绝腾房已多次对其进行司法罚款,法院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并加剧矛盾,故检察机关在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及时与执行法官联系,告知再审程序启动,后法院在再审期间暂缓了案涉房产的执行工作,再审判决生效后及时地将被拍卖房产予以执行回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民事检察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的双重效果。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还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惩治和防范虚假诉讼是民之所愿,更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检察机关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过程中,要坚决扛起虚假诉讼监督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积极贯彻依法能动履职理念,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遵循,扎实履职,主动作为,善于从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出发,充分发现监督线索,准确把握监督时机,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虚假诉讼事实,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质效,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虚假诉讼监督的法律效能和社会治理效能,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