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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探究
2023-03-29 15:0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杨 茜 董小翠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寄托着民族的希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力军。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容易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也是无法忽视的问题。我国已在未成年人实体保护、特殊程序等方面有所探索,但同时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还存在诸多不健全之处,需要各方面同谋划,合力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路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蔚蓝天空。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

  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碎片化,内容分散,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诉讼均作了特殊规定,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虽然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由于缺乏囊括实体法、程序法、执行法以及配套规章、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活动的独立法律体系,未成年人犯罪刑事保护的各项规定和法条之间也存在缺乏连贯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问题。

  未成年人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存在挑战。不同于普通的刑事审判,未成年审判受专业性、专门性制约较为明显。在基层法院,因案多人少等因素的限制,大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官是由刑事法官兼任的,法官无法把所有的精力放在该类案件上,不能很好地进行寓教于审、寓教于访、寓教于帮,惩教结合。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判后帮教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实际上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大多是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人管教不力,如果仅要求监护人管教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另外,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所犯罪行虽然不重,但除少部分是偶然、过失犯罪外,大多都是明知其行为违法而有意为之,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良行为倾向,这背后往往存在着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原因。单纯寄希望于轻缓处理后的自我矫正并不现实,不能起到有效的帮教作用,容易陷入欲帮不能的困境。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完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系统整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可以将分散于各个刑事法律规定中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进行整合,制定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一体化的程序性规定,形成独立、完整、有操作性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完善法律进而缓解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化和复杂化的矛盾。

  优化未成年人专门审判机构。调整充实未成年案件审判队伍,在未成年审判的机构设置上更具针对性,分布更均衡。而且,未成年案件专业审判法官除需要具备充足的业务知识外,还需要加强生理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除法庭审理外,还要常态化开展普法教育等活动,有效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完善判后回访帮教制度。对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论其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本身就表明其需要矫治。教育矫治不应当是惩罚,而是对未成年人在不良环境中形成的性格、习惯和行为的矫正和治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的矫正,会更加规范、有效。可以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危害性、家庭环境等因素,分别设置从完全自由到完全剥夺自由的分级教育措施,同时可以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成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让未成年人得到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承载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乎着国家民族的未来。通过不断优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筑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网。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