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锐 许亚敏
2023年6月,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特聘各行业专业人员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向他们介绍检察院工作情况并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近年来,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坚持“三个善于”,积极探索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和亲历性调查,深化检察一体履职和协同履职,强化过程管理和同步监督,制定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全流程监督工作指引》,促进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整体提质增效,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规范审查流程,守住暂予监外执行基础。一是介入初核实质化。借鉴刑事检察适时介入理念,畅通与法院、看守所的信息沟通渠道,对患有严重疾病但可能判处实刑的被告人,经初步评估需要做进一步身体检查或规范治疗的,建议尽快组织检查或治疗;对可能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做好组织病情诊断的准备,并跟踪诊断结果。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文书后,第一时间核实相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病历材料、保证人资格、执行地信息等材料的全面性,发现材料不齐备的,及时督促补充,把好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受理关。二是调查核实实质化。自行制作《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证据标准》,对所受理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开展全面的文书审查和实地调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把脉问诊,着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关联性,确保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三是跟踪关注实质化。对本区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交付外地区执行的罪犯,制作《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告知表》并送达执行地同级检察机关,确保检察环节信息衔接、监督到位;对在本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通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密切跟踪其身体健康状况,发现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及时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如罪犯徐某因患严重疾病被保外就医后,松江区检察院加强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病情复查情况、日常表现情况的检察力度,经病情诊断确认其身体状况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后,徐某被收监执行。
借力“外脑智库”,守住暂予监外执行底线。一是建立机制,扎紧制度篱笆。坚持问题导向,为着力解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期间病情诊断难题,联合区司法局、区卫健委会签《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工作的意见》,明确开展病情诊断的医院、工作流程、具体方式和检察监督内容,为准确、高效判断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有效防范罪犯“提钱出狱”“一保到底”。二是特邀专家,打破专业壁垒。坚持靶向施策,积极引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全科主任医师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借助特邀检察官助理本人及其背后丰富的医疗资源,辅助对罪犯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就诊记录、诊断鉴定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甄别并提出专业意见和诊疗建议,弥补检察人员医学知识欠缺的短板。三是精准对接,推动逐案攻坚。对患有严重疾病罪犯的交付执行问题,强化与看守所的实时沟通,主动听取驻所医生意见,按照“一人一方案”,区分罪犯身体情况分类处理。如罪犯石某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松江区检察院经与驻所医生分析研判后认为,石某虽曾因严重疾病做过器官移植手术,但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其当前身体相关指标正常,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后石某的申请被驳回。
内外协调配合,守牢暂予监外执行关口。一是纵向联动,跨层级协同履职。依托纵向一体化体制优势,借助上级院专业技术力量,强化对罪犯病情诊断的审查。如在办理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中,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认为王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松江区检察院委托上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开展技术性审查,认为王某的病情经规范治疗已经好转,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遂督促相关部门对其收监执行。二是横向协作,跨职能联合调查。借助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动态分析会等平台,统一相关职能部门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凝聚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更强合力。如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马某提交的身体检查报告异常,遂联合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取证,查明马某在判决后自行终止妊娠,却隐瞒真相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后督促对其启动收监执行程序。三是数据挖潜,多维度赋能监督。对内整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相关起诉、审判、羁押、执行等数据,对外打通与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职能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形成数据共享机制。借力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公安大数据平台,并对内外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提高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线索的发现率和案件办理的精准度。以数字赋能发现共性问题,促进系统治理,驱动高质效法律监督,守护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