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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刑事和解的天平增加“砝码”
2025-02-28 19:55:00  来源:检察日报

  熊 剑  杜友震  陈梦清

  2024年10月,检察官与人民调解员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话沟通。

  今年是我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第25个年头。在从严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是我不变的初心。回望去年办理的案件,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让我深感责任之重。它时刻提醒我,法律天平的一端是公平正义,另一端是百姓人生。

  2024年8月,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被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2024年2月,某门窗经营部与某建材经营部在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分别承揽某小区10楼某户阳台改造、封窗项目。后某建材经营部将该户阳台改造项目转包给李某带领的施工队。2024年3月2日,某门窗经营部经营者金某在拆除该户阳台护栏、安装落地窗后,未设置有效安全防坠措施。5日,李某组织工人王某等人进行阳台改造施工作业,亦未设置防坠措施,导致王某在作业过程中从阳台坠亡。

  案发后,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以李某、金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侦查,并组织多次调解,但当事双方均未就赔偿数额达成合意,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拒绝和解。

  了解案情后,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导致原本幸福的王某一家分崩离析,被害人家属是否获得赔偿,虽然并不直接影响案件办理,但悲剧已经发生,一份及时的赔偿,不仅能慰藉被害人家属破碎的心,也是犯罪嫌疑人真心悔罪的表现,更象征着受损社会关系的逐步恢复。

  于是,我第一时间与被害人女儿取得联系,询问她对案件赔偿的诉求。当得知被害人家属要求100万元赔偿后,我不禁感到疑惑,根据江苏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合情合理,各方当事人又因何未能达成合意?

  案卷中的一份辩护意见书让我窥探到了该案“调解难”的症结所在。门窗经营部经营者金某的辩护意见认为,金某作为阳台落地窗业务的承揽人,按照业主的指令在安装窗框前拆除护栏,并无过错,且该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即便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认为金某所起作用较小。

  一名不肯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又怎么肯赔偿呢?我决定将金某作为突破口,多次联系金某及其辩护人进行释法说理,使其深刻意识到拆除护栏后,未按要求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最终,金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承担部分赔偿金额。

  而在多次的沟通交流中,我也逐渐明白了金某的难处。金某从外地来张家港打拼多年,2019年有了自己的门窗经营部,由于近年来家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金某也只是勉强维持经营。2020年底,他的妻子罹患癌症,这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如今,金某虽已答应赔偿,但其经济能力确实有限,同案的李某也是外来务工人员,生活较为拮据。如果二人因“赔”致“贫”,那该案办理仍未起到良好效果。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内心暗暗叮嘱自己,还需另行找寻突破口。

  在讯问中,我了解到李某并非建材经营部的正式员工,该建材经营部在承揽到阳台改造等业务后,便会将项目转包给李某,由李某的施工队负责具体施工。双方合作多年,该建材经营部明知李某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但出于信任仍一直让李某承揽项目。

  该案中,建材经营部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非法转包的行为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理应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立即与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向其陈明利害后,其同意作为案外人加入和解,并承担一定赔偿金额。

  至此,该案赔偿主体已经明确,接下来就是借助人民调解室的力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话沟通。经过多轮调解,最终确定由李某、金某、建材经营部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90万元,并根据各方经济能力及责任大小,由李某及建材经营部承担赔偿金额65万元,金某承担赔偿金额25万元。

  2024年10月31日,两名犯罪嫌疑人及某建材经营部经理在我院调解室将90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到位,被害人女儿现场签署刑事和解书,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随后,我院对李某、金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二人适用缓刑。2024年12月2日,经开庭审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这长达两个月的调解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刑事和解的真谛,在于从纷繁复杂的矛盾中寻得一份平衡。当和解的“天平”失衡时,不妨静下心来,将案件再细致梳理一遍。那些看似置身事外的侵权责任主体、民事赔偿责任人等“案外人”,或许是刑事和解中不可或缺的“局中人”。将他们作为新的“砝码”置于和解的“天平”之上,或许能巧妙调和各方诉求,推动刑事和解工作实质化开展,从而真正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实现法与情的融合。

  (口述人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