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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酒驾后二次饮酒真相
2025-04-30 15:33:00  来源:检察日报

  张国圣  罗 曼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协商不成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至马路对面餐馆二次饮酒。行为人二次饮酒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能否以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我从案卷中的视频资料入手,结合讯问,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2024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以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此案由我办理。

  案情并不复杂:2024年9月11日23时许,班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尚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事发后,班某反复请求尚某不要报警,并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尚某表示要报警,班某擅自离开协商现场至马路对面的餐馆内饮酒吃饭。班某在餐馆内被民警依法查获,他只承认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喝了一瓶啤酒。经认定,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检测结果显示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9.4g/100mL。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在犯罪嫌疑人否认的情况下,其二次饮酒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成为我审查的重点。

  我审查了全案证据,从班某的客观行为入手,复核了出警民警记录、关键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言,并调取了事发地和再次饮酒地的监控视频、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的内容。经审查发现,班某在事故发生前喝了不少酒,事故发生后反复请求被害人不要报警,但又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协商不成后进入餐馆,并自行从货架上取酒饮酒,虽然饮酒速度不快,但整个喝酒过程总体连续。出警民警到场后,班某第一时间否认酒后驾车事实,后只承认在事故发生前喝了一瓶啤酒。

  班某私了不成后立即离开到餐馆饮酒,对此其并没有合理解释;民警到场后,其故意隐瞒在事故发生前大量饮酒的事实,说明其对酒后开车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知;面对民警询问,直接否认酒后开车,则是他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体现。我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班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再次饮酒的主观故意有了内心确信。

  在讯问过程中,我运用客观证据内容,依据常情常理对班某展开心理攻势,并释法说理,详细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讲明在开示相关证据后才承认案件事实,将影响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最终,班某如实供述了其再次饮酒的目的是想逃避法律追究,自愿认罪认罚。

  至此,案件终于真相大白。2025年2月12日,我院以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月21日,法院认定班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二次饮酒的主观故意,是定罪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深入审查,充分利用客观证据进行心理突破,开展综合研判,很可能无法做到对班某罚当其罪。

  (口述人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