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大中地区检察院征汉年检察长在办理 2019 年第二批次减刑假释案件中,带头深入监区一线对“三类人员”减刑、假释案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征汉年检察长深入各监区逐一审查案件卷宗材料,与本批次呈报减刑、假释的 14 名“三类罪犯”(职务犯、金融犯和涉黑涉毒犯)逐一调查谈话,重点了解呈报减刑假释服刑人员现实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监狱呈报减刑假释程序是否公开公正、有无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等情况。经调查,了解到服刑人员吉某某 (贪污罪、受贿罪, 11 年 6 个月)考核区间获得表扬四次,监区呈报减刑 7 个月,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且未能提供其不具备财产刑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明,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 中涉财产性判项规定适用指南》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推定该犯具有履行能力,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监狱取消呈报,建议得到采纳。
2019 年以来,在征汉年检察长 的示范引领下 ,大中检察院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355 件,建议取消减刑、假释 26 人,调整减刑幅度 9 人,督促 45 名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共计 144 万余元,推动全院办案层次水平再上新台阶,形成了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良好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