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业务培训制度
一、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和省、市组织的各类培训。
二、积极参加院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任何人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请假的,一般干警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由检察长审批。
三、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培训的费用,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上级部门和本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学习,在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年终考评选优的依据。
五、参加各类培训的干警应在培训前履行请假手续,培训后及时至院政治处登记培训情况。
六、院政治处负责人对培训人员参训情况进行考绩、考核。对不服从或擅自不参加培训的人员情况,视情予以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