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作为司法机关,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和正确认识恶势力犯罪集团,否则可能会造成打击不力和类案处理不平衡不公允的问题。如何精准认定把握,既不能脱离法律自定规则,也不能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才能不枉不纵,用好用足法律,打准打狠。
把握好普通恶势力的认定是基础
恶势力犯罪集团首先肯定是恶势力,怎样从恶势力犯罪中将属于犯罪集团的案件准确地辩识出来,需要对普通的恶势力犯罪作根据相关解释,即三人以上,经常纠集,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是指要达到三次以上,违法和犯罪可相加,并非每一次都构成犯罪。至于说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是主观认知和把握的问题,只要达到上述量的标准,后面的结果自然显现。
追溯犯罪集团的法律规定是路径
通过笔者梳理,犯罪集团一般是两种情形,一种是三个人以上,在某一个或两个人的组织下,相约联合起来,准备持续实施某一种或几种犯罪,事实上也基于计划实施了一定次数的犯罪,这种情形下,组织从成立之初就有相当强的稳固性;另一种是因实施犯罪纠合起来,首要分子很明显,大家都听命于他,后又多次实施犯罪,形成较为稳固的组织,这种情形下,组织起初实施犯罪可能是偶然的,但随着实施犯罪的增多,稳固性明显增强,即从共同实施犯罪开始慢慢形成了较为稳固的犯罪组织,而非设立组织在先,共同实施犯罪在后。上述两种情形均应被认为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犯罪组织,均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精准理解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是关键
组织特征。司法实践中,不应把集团想象成一个多大规模的组织,恶势力也是三人以上经常纠集,集团只是比恶势力多了一点组织化程度,多了一点稳固性,违法犯罪行为在时间上和数量上也相对多了一点。
目的特征。司法实践中,有的恶势力犯罪与经营行为相伴相生,恶势力犯罪集团人员可能与正常经营组织内的人员重合或交织,更多地均系为了争夺生意地盘、抢占市场、在本行业形成主导地位,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有观点认为行为人纠集在一起时并不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为目的,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条件。对于此种情况,应区分情形认定,如果是正常的经营,那么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均系通过合法方法解决。但如系用违法犯罪的方法去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生存发展问题,或达到实现经营利益的目的,次数多,人员相对固定,每次的动机和目的比较类似,手段也比较类似,则构成恶势力,如果犯罪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则具备了犯罪集团的形式要件。
危害性特征。“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社会危害性特征。社会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涉恶案件中,被侵害对象除了包括被害人本人及其家人,也应包括其经营场所及所在单位,他们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经营受到犯罪影响,如果次数多、强度大,均可以认为是恶劣危害后果的发生。实际上,在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上,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间断发生,才更能使该犯罪组织危害社会的特征更加丰满。取证时,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对哪些群体产生了危害,包括群众报警,群众谈话,违法和犯罪事实中的被害人伤情鉴定等,应全面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