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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将“司法为民”融入法官血脉
2023-08-28 15:10:00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李玲

  基层人民法院肩扛捍卫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身负为人民司法的神圣职责,如何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的全过程各环节始终体现“人民至上”,是我们要回答的“初心之问”,更是必须要回答好的“时代考卷”。

  一、厚植“一枝一叶总关情”的情怀,用仁者匠心诠释“大与小”的关系。

  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件案件的背后都是群众的急难愁盼。案件本身可能有大小之别,但不应有轻重之分,“个案虽小,民生事大”,“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我们在办理每一起案件、经手每一件事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中,慎终如始保持“三心”。

  保持敬畏之心。牢记住“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认识到“一次不经意的判决改变的可能是当事人的整个人生”,切实做到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谨小慎微、慎之又慎,不放过丝毫怀疑,不放过蛛丝马迹。

  保持仁者之心。孔子说“仁者,爱人”,对于法官而言,“仁心”就是要发自内心对每个生命个体表示尊重,平等对待案件和当事人,就是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宽容,进而以谦和、体谅的心态去调整矛盾、化解纠纷,就是要能够透过案件本身,用法官人格的光辉彰显法律深厚的人文情怀,带动社会见贤思齐、崇法向善。

  保持工匠之心。办案技巧的掌握、能力的积累,取决于实践的锤炼和实践的沉淀,我们必须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的能力和习惯,始终能够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做出不偏不倚的理性裁判,以司法行为引领社会观念、规则的发展变革。将一丝不苟的职业精神融入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高度注重审判的每一个细节,不断追求程序运行、实体认定的精确,给当事人提供无可挑剔的司法体验。

  二、践行“愿得此身长报国”的担当,用过硬判决推动“制与治”的融合。

  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国家良法善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法官的时代使命,也是人民重托。这就要求我们在案件审理中,要特别注重情理法的融合,注重与中华优秀传统价值的结合,使裁判的结果更加符合普通民众的善恶观念、更加契合人民群众的道德意愿。

  具体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各有侧重。一是在诉源治理中更加注重法的引导,通过普法宣传、巡回审判、以案释法,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减少纠纷的发生。二是在案件调解中更加注重情的弥合,多从情理的角度考虑案件最合理的解决方式,以情感人,化解纠纷。三是在文书说理中更加注重理的说服,真正做到阐明事理、释明法律、讲明情理、讲究文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服、心服口服,更好地实现善治、彰显正义、服务人民。

  三、坚定“吾将上下而求索”的执着,用实质解纷破解“好与快”的难题。

  又好又快解决纠纷,是群众的第一呼声。怎样才是又好又快?如何实现又好又快?是司法苦苦探索的第一课题。我们必须认识到,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必须秉持“实质解纷”的办案理念,围绕“案件查清、道理讲清、纠纷结清、事务办清”的工作目标,在案件审理中尽可能做到一次性、一揽子实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就案办案”“程序空转”“以案生案”,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诉讼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正供给”,以案件“量”的减少、息诉“率”的增加,实现效率与公平、程序与实体在更高层次上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地回应群众诉求、满足群众期盼。

  一方面,要做到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尽可能”并不是绝对的越少越好,“一次性”也不是当事人来一次法院就解决纠纷,更不是超越法律规定将所有相关问题一股脑放在一起案件或一个法律关系中,而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将一些不必要的、可避免的程序环节尽可能合并减少,充分利用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及当事人处分权、选择权,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技术,把握好“度”的问题。

  另一方面,要做到“瞻前顾后”“不留尾巴”。全面审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充分的释明、调解、引导,“前瞻性”地把可能引发的、即将发生的、已经存在的诉求或案件,尽可能纳入现有的案件中一并实质解决。认真、细致、规范、负责地完成案件中的各项工作,尽可能不让环节“外溢”、矛盾“遗留”、案件“上交”。

  (本文作者系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