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贤宏 曾 菲 王 宏
在办理一起装饰公司申请监督案中,宁波市检察院运用公开听证,促成当事人和解并当场履行和解协议,一次性解决了案涉工程所引发的检察监督、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三起案件。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大多为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影响面不大、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小案件,但却关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积极融入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强化“小案不小办”“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依法能动履职,针对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各类型案件的不同特点,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一是整合外部资源,引导支持起诉案件当事人在诉前和解。针对农民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宁波市检察机关探索跨区域、多部门协同履职。加强与劳动力输入地较多的地区所属检察机关的联系,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宁波市检察院与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支持起诉+诉前调解”跨省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加强与劳动仲裁委、法律援助中心、泸州商会等的联系,积极推动泸州在甬劳动者有关薪酬待遇、医疗保险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诉前定分止争。慈溪市检察院联合14家单位签订指导意见,将民政局、司法局、社保局等单位及消费者协会、妇联、工商联等社会组织纳入检察和解息诉网络,发挥各协作单位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的协同配合作用,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借助多方力量在庭前,甚至在诉前达成和解。奉化区检察院在办理程某等158名务工人员讨薪案时,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帮助厘清法律关系,通过与属地街道综治办、区劳动监察大队、区法院等单位协作,帮助务工人员追回劳务报酬260余万元,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二是坚持息诉与抗诉并重,促进案结事了。改变以往对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判决错误即监督”的模式,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民生“小案”,采用“调查+听证+和解”的方式,力促矛盾最终解决。在检察听证过程中,强化检律、检调、检民工作对接机制,引入调解经验丰富的民商事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金牌调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参与引导和解息诉工作。如宁波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查明原审法院判决确有不当,但考虑到申请人余某已90岁高龄,受讼累困扰多年,遂运用公开听证的方式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推动司法公开,加强外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又能够确保和解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又如该院在办理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查明某科技公司主张其系销售者而非制造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遂多次与对方当事人某工贸公司联系,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使两家企业尽快摆脱讼累,投入市场经营中。
三是刑民融合监督,借助刑事检察优势解决民事执行难题。刑民融合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刑民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释法说理,说服被执行人履行民事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在办理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通过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说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促进解决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题。如在办理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查起诉案时,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督促何某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最终与对方当事人胡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胡某66万元。考虑到何某系初犯,主动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检察机关对何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碰撞、比对,筛选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建议法院给予处罚。拒不履行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以监督立案的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解决执行难题。如宁波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涉车辆查封扣押专项监督中,移送刑事犯罪线索27条,被执行人当场执行完毕12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5件,帮助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640余万元。
四是加强审执程序衔接,促使争议一揽子解决。对于矛盾纠纷较为突出、时间较为久远的案件,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监督模式,强化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监督程序衔接,寻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促使争议一揽子解决。如宁波市检察院在办理翁某申请生效裁判监督案时,查明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考虑到该案引发多起诉讼,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矛盾争议,化解了两家人20年的积怨。又如慈溪市检察院在办理姚某申请生效裁判监督案、慈溪某热水器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两件监督案件合并审查,查明法院判决及执行并无明显不当后,利用公开听证消除败诉方对原审庭审证据的怀疑,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化解了当事人之间长达15年的争议。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