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邦勇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要求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2023年,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进一步提出要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以“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为政策基础的刑事案件诉源治理,已经成为评价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质效的重要指标。
甘孜州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四川盆地西部。2020年以来,甘孜检察机关审结案件涉及的罪名排在前五的分别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盗伐林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盗窃行为为手段的犯罪数量遥遥领先,自然犯占比偏高,轻罪占比逐年提升。2020年甘孜州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轻罪人数占一审判决总人数的69.2%,2021年这一占比为70.13%,2022年为74.5%,2023年为80.5%,今年1月至3月高达90.9%,以上数据未包括不起诉人数。由此可见,甘孜州轻微犯罪行为已成为新时代治罪与治理的主要对象。
以“两个机构”为阵地,发挥协调作用
甘孜检察机关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阵地,牵头组织两家单位业务骨干对常见罪名的证据收集、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进行梳理,汇编成册,形成办案“宝典”,让办案人员能快速找到办案关键点。一方面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另一方面体现出公检两家在“宝典”涉及的轻罪案件办理中已经达成高度共识,工作合力明显提升。
建立检察联络工作站。在甘孜州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甘孜检察机关将检察服务延伸到社情民意较复杂的最末端,在人口稠密的旅游景点建立联络站,如丹巴甲居“检护嘉园”联络站。联络站承担检察长接访、检察听证、矛盾纠纷线索收集等功能,在轻罪治理中积极发挥了“不起诉+”的阵地作用,如被不起诉人在联络站参与法治宣传、服务游客、文明劝导等活动。
从“三个层面”发力,发挥统筹作用
甘孜检察机关采取案件繁简分流的做法,除轻罪案件集中受理审查、移送起诉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外,对于部分罪名,与公安和法院达成共识、联合下文,进一步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轻罪的治罪重点在于出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出罪的决定,除法律规定外,注重考察案件的主客观情况。在轻罪案件办理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实行全覆盖,并作为审结决定的重要依据,力争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全面准确的认知,作出的决定既能体现公平正义,又能体现司法善意。
治罪是治标,治理才是治本。在轻罪案件办理中,甘孜检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以“不起诉+”工作模式为切入点,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一是“不起诉+现身说法”,通过犯罪嫌疑人的现身说法来促进、确定、展示其认罪悔罪的真诚度,在现身说法过程中实现犯罪嫌疑人自省、自警。二是“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确保被不起诉人在未被处以刑事处罚时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三个层面发力过程中,甘孜检察机关还将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思想教育融入轻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方面,推动犯罪嫌疑人从被动接受刑罚到主动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因此,甘孜检察机关在轻罪案件办理中,常态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采取“不起诉+”工作模式,创新能动履职方式
甘孜检察机关采取“不起诉+”工作模式,创新能动履职方式,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预防和惩治并重,深化轻罪治理工作。一是办案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二是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投身社会公益服务,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投身涉罪相关领域的各类公益性质的社会服务,接受社会公益服务机构的监测、考察、监管和评估;三是对拟不起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接受监督;四是被不起诉人协助案件承办检察院开展法治宣传,现身说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五是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将线索移送至行政执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轻罪治理中,甘孜检察机关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服务民生、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如甘孜州盗窃案件多发,其中偷牛盗马占比较高,经过分析发现,偷牛盗马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牧场网围栏等基础设施年久失修或者缺失。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向案件多发的当地农牧农村局、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网围栏等基础设施的修建和维护,加强巡逻值守。检察建议被采纳后,当地偷牛盗马案件数量呈减少趋势。
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优化是系统工程和长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探索。甘孜检察机关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面临一些困难,还需以问题为突破口,不断寻找正确的方向,继续开拓创新,探索适合甘孜检察高质量发展的道路。
(作者系四川省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