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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唐律体系化思维能动推进轻罪治理
2024-07-22 10:58:00  来源:检察日报

  张晓东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必须能动借鉴盛世修典的唐律所内蕴的整体性、系统性思维,贯通“古”与“今”、融合“理”与“情”、协调“内”与“外”,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积极参与、有机衔接、规范引领轻罪防控体系建设,助力提升轻罪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发轫于初唐刑事法典化进程所形成的范本《唐律疏议》,不仅堪称一度影响周边诸多国家和地区的中华法系扛鼎之作,而且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法治文化遗产。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呈现轻罪轻刑化走势,如何恰如其分评价轻罪、规范有序防控轻罪,成为业内外热议之焦点话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必须能动借鉴盛世修典的唐律所内蕴的整体性、系统性思维,贯通“古”与“今”、融合“理”与“情”、协调“内”与“外”,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积极参与、有机衔接、规范引领轻罪防控体系建设,助力提升轻罪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借鉴法典主义策略推进轻罪专门立法

  轻罪治理作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建构,其前瞻命题在于轻罪立法规范化,这可借鉴唐律的法典主义策略推进轻罪专门立法进程。为进一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社会经济,受《周礼》倡导的“刑罚世轻世重”和汉初“休养生息”政策影响,唐太宗强调“用法务在宽简”对于治平天下的基础性意义,组织编撰《贞观律》。定律突出重改轻,并取消“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自此奠定了轻刑慎罚的立法基调。高宗永徽年间修订的《永徽律》,参酌“春秋决狱”在修律的同时添加疏解,形成《永徽律疏》。唐律坚持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以律为主定刑立制。对与法条不完全吻合的“疑罪”处理上,承续西周“上比重罪,下比轻罪”的比附推定法,规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此外,专门设置“不应得为而为之”的总括式罪名,规定轻者笞四十、重者杖八十的确定刑,在严密法网的同时避免司法擅断。唐律尽管未在立法上分别规制轻重罪,但要求结合主观动机判定罪行轻重。唐律中的“七杀”,经疏议分解细化,合理配置了危害生命犯罪的宽严尺度;在“以赃入罪”的“六赃”体系中,则对不法谋取财货的行为进行系统梳理,区分主观动机和实害,采取“加减等”方式给予制裁。

  无论是立法理念上的“宽简”“慎罚”,还是立法技术层面的精细化体系化创制,唐律所体现的立法智慧均极具典型性。近年来,随着犯罪结构在重轻罪之间此消彼长,以犯罪化为主导的相关刑法修正案陆续出台,既顺应了轻罪治理现实需要,也客观带来新旧刑法规范之间的磨合、平衡问题。构建中国特色轻罪立法体系,从实体法层面将轻罪与重罪类型化规制,无疑有助于更精准、科学、全面推进轻罪治理。为此,应借鉴《唐律疏议》的精细化、复合型立法模式,遵循观念论层面的适度犯罪化为主、适时非犯罪化为辅,以及方法论层面的轻重有别、轻繁重简、渐次推进原则,将轻罪专门立法纳入刑法立改废释纂的再法典化进程。

  传承礼本刑用思维优化轻罪案件办理

  轻罪治理的重点环节在于司法能动化,内在需要传承唐律中的礼本刑用思维优化轻罪案件办理。古代中国基于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世界观、宇宙观,追求法律所建构的形式正义与德礼所倡导的实质正义融为一体。中华文化传统视域内,人与人之间以责任、义务为纽带。“儒家价值观始终表达了担当责任的严肃性。”故此,对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违背儒家的德治观。但由于儒家的性善论及其衍生的教化论对人性抱有先天乐观的态度,表现在犯罪的罚则上也相对目光长远而富有灵活性。源于汉盛于唐的法典儒家化进程即说明了这一点。《唐律疏议》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原则,大量援引儒家教义诠释律文,不仅增强了立法的说理性,而且有助于凸显司法的人文性。传统中国刑事司法讲求“原情议罪”“法本原情”。“情”在汉语中的基础文义在乎感情、欲望,但法典中的“情”主要是指“争讼之辞”或“实情”“实况”。“原情”重在推究案件之具体情节即本来面目。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唐律忽视人的自然感情,相反,唐律基于“慎刑恤罚”“一准乎礼”,明确除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外,一般犯罪均适用“同居相隐”、免于为证的容忍制度。对亲属之间相犯特别是以卑犯尊,通常施以相对更重的处罚。凡“十恶”以外的死罪,行为人家中若再无成年男丁,可以申请留养;议律应予流放者,可暂缓服刑以便照顾双亲。除维护忠孝节义等纲常伦理,唐律还注重尊老弱。《唐律疏议·名例律》梳理整合西周以来法律中零散的老幼废疾刑罚减免惯例,对“老小及疾有犯”设立专节加以规制。“在儒家的价值结构中,等差性和平等性包含一种辩证法。”恰如《贞观政要》中所述,“德礼有愧,教化不先,非惟德礼不能使民有耻且格,而政刑亦不能使民免而无耻矣”。儒家社会正义论旨在构建一种尊重他者、和而不同的人际人伦关系。这种和谐社会秩序强调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关系。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检察履职理应自觉传承唐律所内蕴的礼本刑用、德法共治思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检察环节轻罪案件办理,准确把握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标准,对涉企、涉稳、涉弱势群体轻罪案件依法辩证、审慎、妥善作出司法裁断,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程序中的一体落实。对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探索轻罪案件协商性处置、类型化办理、恢复性司法新路,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复合型结构完善。聚焦“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坚持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高效率的同时,运用检察一体机制构建基层检察轻罪惩防控研联动协作机制,将轻罪案件办理与类案经验提炼更好地结合起来,以严格公正司法和精准高效监督增进人民群众对实体正义和法律适用的共情共识。坚持与时俱进、务实创新,参酌唐律中的刑罚替代处理方式,能动运用归因理论、犯罪成本理论督促不同的犯罪行为人真诚认罪认罚、接受教育改造,深化轻罪附条件不起诉改革以及犯罪附随后果、前科消灭制度等涉轻罪综合治理实践探索,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承继罪刑均衡理念推进预防型法治

  轻罪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轻罪防控社会化,可以承继唐律的罪刑均衡理念推进预防型法治。法文化是由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所构成的观念体系。回溯中华法治史,早在西周就有了“惟良折狱”之说,汉代经儒法合流强调“原心定罪”,《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提出“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一方面,旨在言说刑律是以“惩”为手段、“防”是目标,是通过有效抑制“小恶”、消除犯罪动因而避免“未然”酿成“大患”;另一方面,要求司法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着眼司法以外更大的社会场域统筹理性与善意、治本与治标。罪刑均衡是传统刑律的基本宗旨,唐律在这方面更可谓率风气之先。唐律中的“理”,屡见“疏”文字里行间,主要用以表达法定的根据及理由,进而评判行为的合法性。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理”,不仅增强了成文法的结构张力,而且起到了统筹社会治理中的“法理情”功能。这种大道至简的中国特色“法理”将法律与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与传统风俗习俗紧密贯通,本质上是将社会公认的事理、情理“法定化”所形成的某种规律性认识,因而既是历史性的也是社会性的,既是抽象的也是具象的。

  预防性治理是中国古典治理传统精髓之所系。当代中国的预防型法治植根于本土历史久远的预防性治理传统,是中华法治文明与现代风险社会、数字技术革命交互作用的产物。新形势新阶段,检察机关肩负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历史使命,势必要树牢轻罪防控社会化系统化思维,推进预防型法治。一方面,应协调理顺惩戒与预防的关系,强化检察能动履职、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密切行刑衔接基层实践探索,深化轻罪治理实证研究。立足“抓前端”不松懈、“抓末端”更精准,借鉴唐律重释法、重微观、重应用的体例范式,创新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轻罪治理检察经验,以非监禁措施必要性评估、非刑罚化处置拓展化运用为重点,协调推进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与轻罪案件办理方式改革,切实发挥预防型法治功能。另一方面,应理顺传统与现代、国内与涉外、社区与网络的辩证统一,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轻罪案件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检察机关担当轻罪治理中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既要立足“三个善于”、强化“三个监督”,又要保持战略定力、增强系统思维,在治罪到治理的全过程中始终坚持刚柔相济、内引外联、溯源预后,结合办案健全完善案例发布、法治宣传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贯通治罪与治理的常态长效机制。把系统论和两点论结合起来,在刑事程序中同等关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着眼新时代科技革命与预防型法治在刑事风险预测预知预防上的耦合关系,以数字检察新质生产力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全域式、开放型、社会化轻罪治理走深走实。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