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江苏省盐城监狱提请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依法逐案进行审查:服刑人员王佃生,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临沂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执行机关认为该服刑人员在考核区间内获得监狱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拟提请呈报减刑8个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检察审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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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呈报服刑人员王佃生减刑一案
2018-05-30 20:45:00 来源:
编辑: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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