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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呈报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一案
2019-05-23 10:01:00  来源:盐城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江苏省盐城监狱提请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依法逐案进行审查: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兴化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认为该服刑人员在考核区间内获得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拟提请呈报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目前,案件已依法办结。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