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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怀孕哺乳类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
2024-03-27 17:10:00  来源: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此规定是人道主义及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对感化和促进该类罪犯更好地改造意义重大。当前,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存在程序繁琐,办案周期偏长等问题,影响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公平性,不利于罪犯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流程较为繁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流程环节较多,办案周期较长。首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一审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申请;其次,基层法院将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移送中级法院,由中级法院联系鉴定机构进行诊断并对诊断结果进行审查,而后制作《诊断意见书》等文书并移交基层法院;再次,基层法院将《诊断意见书》等材料提供给同级检察机关审查,并征求社区矫正部门意见;最后,法院在将所有材料收集齐备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如此繁琐的流程,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甚至导致案件无法在分娩期、哺乳期内办结,从而影响到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的时长。

  二是事由变更造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空白期”。对怀孕的妇女,人民法院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仅会针对“怀孕”事由作出决定,随着罪犯分娩后暂予监外执行事由的消失,罪犯会以“哺乳”为由再次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在办理这个新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案件时,必然需要一定的周期,会导致该犯在分娩后至决定做出前存在“空白期”,对该期间如何处理?新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能否溯及“空白期”?如不能溯及,则该“空白期”无法计入刑期,考虑法院办理个案周期存在差异性,会直接影响刑罚执行的统一性、公平性。如能溯及,则由于罪犯该“空白期”内未接受社区矫正,对该期间进行溯及缺乏合法性。

  对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不断规范办案流程,促进案件更加公正高效办理,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优化因“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案流程。相较于“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和“哺乳”的期限相对固定,且鉴定要求相对简单,鉴定结果相对明确,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鉴定机构完全能够更为快速地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加之实际工作中,中级法院法医是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不具有特殊专业性。所以在办理以“怀孕、哺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时,可由基层法院直接和相关鉴定机构对接检查事宜,避免繁琐的程序影响案件办理的效率。

  明确司法机关办案及医疗机构诊断期限。首先,应明确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各阶段的办案期限及医疗机构诊断期限。如明确人民法院在收到此类案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其至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诊断,医疗机构应在检查当日或至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出具《罪犯妊娠诊断书》。其次,要明确罪犯除系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或所涉案件在该地区有重大影响外,不必经审判委员会审议,由原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在规定程序履行完毕3个工作日内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最后,还应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应于当日同步制发暂外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执行。

  可将因怀孕而暂予监外执行顺延至分娩后哺乳期。“怀孕”及“哺乳”虽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理由,但两个事由存在高度的延续性,即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往往会伴随以“哺乳”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人为的先后两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无实际意义。因此,对于以“怀孕”为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且剩余刑期较长的案件,可以在决定书中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限顺延至分娩后的哺乳期。

  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首先,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对诊断现场的检察监督,确保诊断活动的合法合规。其次,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对此类案件的检察监督,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同步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就此类案件的办理期限进行监督,助推此类案件快办快结快执。最后,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罪犯社区矫正表现的监督,如发现意外或人为终止妊娠、未亲自抚养自己婴儿等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督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其提请收监执行

(许艾洲 李继雷)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