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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检察官在量刑体系中更加积极
2020-09-25 10:07:00  来源:检察日报

  杨宇冠

  □随着19世纪70年代受害者权利保障运动的发展,英国检察官在量刑体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和积极,这种变化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体现得尤为鲜明。在简易程序中,英国检察官对在治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且此种量刑建议具备约束性司法效力。对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法律约束性效力,这也是英国刑事司法政策中刑罚轻缓化大趋势的重要表现。

  英国传统的刑事案件将量刑过程与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过程清楚地划分开来。在根据公诉方起诉书审判的案件中,刑事法庭、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量刑问题通过举行量刑听证会的形式,由法官作出量刑决定。在刑事案件的量刑听证程序中,检察官负有确保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认罪内容上的可接受性和公平协助法院作出量刑决定方面的重要责任,其角色定位为法院量刑的协助者,提请法院在量刑过程中考量相关因素,并就适当的量刑范围提出建议。但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决定并无法律约束力。

  然而,随着19世纪70年代受害者权利保障运动的发展,英国检察官在量刑体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和积极,这种变化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体现得尤为鲜明。在简易程序中,英国检察官对在治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且此种量刑建议具备约束性司法效力。

  英国刑事案件的审判模式

  根据刑事案件的类别划分,英国的刑事审判主要可以分为简易审判和起诉书审判两种类型,其中起诉书审判在刑事法院进行,用于审理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而简易审判在治安法院进行,主要用来处理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英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治安法院审理,其中主要是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下监禁和5000英镑以下罚款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判一般通过如下方式行使:犯轻微罪行的被告人被带到或通过法庭传票传唤到法官面前,首次在地区裁判官面前进行听证时被告人享有作出有罪或无罪答辩的权利,如果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则法庭不再出示证据和传唤证人,由治安法官直接量刑。根据英国《2015年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实践指南》第24.8条规定,被告人可当庭作出有罪答辩,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有罪答辩,与当庭作出有罪答辩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在英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这类书面有罪答辩的方式被广泛适用于如交通肇事、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中。

  根据起诉书审判的形式比简易程序更为复杂。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实践指南》第3.13条的规定,在起诉书审判启动前,皇室法院必须举行答辩和审判准备听证,在此阶段中,被告人即可以作有罪答辩,以获得较为优惠的量刑。由于英国刑事案件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英国法官可以在被告人认罪或在审判后被判有罪后立即启动量刑听证会判刑,也可以在定罪程序结束后另择时间举行量刑听证会。在量刑听证会的庭前准备环节,检察官认为确有必要在听证会时就量刑问题提供建议的,可以根据相关的《量刑指南》准备量刑建议材料,这种庭前准备材料被称为量刑说明。在英国的量刑听证中并非在每种情况下都需要量刑说明,但如果案件的情况复杂或案情严重,检察官应向皇家法院或地区法院提供可能对法院量刑有帮助的典型案例。量刑说明中一般涵盖以下事项:有关刑罚的任何法定限制;任何有关量刑机构或准则的名称;任何辅助命令的范围(例如,有关反社会行为,没收或需要考虑驱逐出境的命令)等。并且,说明中的上述信息在量刑听证环节应法官的要求可以进行更新和补充。

  英国检察官在简易审判量刑中的作用

  英国检察官在简易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于英国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制度,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接受认罪的罪名以及量刑问题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在治安法院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一般由检察官确定被告人的罪名,且被告人必须针对检察官指控书所指控的罪名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答辩。在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后,进入量刑环节,检察官在控辩双方的量刑讨论中可以行使量刑建议权。根据《皇家检察官准则》的规定,在量刑审理程序开始前,控辩双方的律师可以就双方在量刑问题方面的观点进行讨论,检察官可以根据量刑准则就适当的量刑范围提出观点。

  这种量刑讨论在被告人承认其罪行前是被允许的,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在简易案件的量刑听证准备环节,检察官可以与辩方商定有关量刑的加重、减轻影响和其他有关因素,最终的量刑商定结果由检方定稿并提交法庭。英国检察官最后向治安法院提交的有关量刑的讨论说明,不仅仅对法官有参考作用,在简易审判程序中对法官还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在司法实务中,这种类型的检方量刑意见较多发生在特定犯罪情节轻微由治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基于治安法院快速处理案件的司法经济考量,实践中大部分检察官的量刑观点均得到治安法官的采纳和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方式下,检察官应当尽量遵守量刑委员会颁布的相关量刑准则,而不能过多引用以往的判例为量刑建议的依据。因为英国的上诉法院在雷吉纳诉道格和道利案的上诉庭裁决文书第13段明确表示并不赞成过多引用判例作为量刑建议的基础。但无论如何,英国检察官在简易程序中的量刑建议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对于被告人有罪答辩指控的确定还是治安法官快速审判案件的推动,英国检察官在此处均起到积极作用。

  英国检察官在根据起诉书审理案件量刑中的作用

  在根据起诉书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一般是由英国皇家检察署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向警察和其他调查机构提供法律咨询,确定嫌疑人在调查后是否应面临刑事指控,并在地方法院和刑事法院进行起诉。现行的皇家检察署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14个地区检察院负责当地的起诉案件。具体的起诉工作由皇家检察院的出庭律师承担,包括刑事法庭的部分起诉工作。在起诉书审判程序中,英国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在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对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所承认的犯罪实质内容方面享有主导权,但是英国检察官并不享有量刑问题的决定权,在英国量刑问题属于法官的职能范围,但这并非意味着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量刑程序中检察官需要做的仅仅是就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提出证据,检察官在量刑问题上被刑事法律赋予了其独特的角色定位。

  关于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接受认罪的指导原则和检察官在量刑中的作用》B:4段有明确的规定:“……检察官代表着公共利益,应准备协助法院就适当刑罚作出决定。这将包括提请法院注意:(1)检察官可获得的任何受害者个人陈述或其他信息,说明犯罪对受害者的影响;(2)在适当情况下,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对社区的影响;(3)与犯罪者和正在考虑的犯罪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定;(4)任何相关的量刑指南和准则案件;(5)和正在考虑的犯罪加剧和减轻因素。”

  根据以上规定,在普通案件中英国检察官定位为协助法院就适当刑罚作出决定,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主要发生在量刑听证阶段以及量刑听证前的文件起草阶段,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主要通过提交量刑说明、提醒量刑法院注意、与辩方商定量刑观点等方式体现出来。2019年10月英国修正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4章第11条和第25章第16条也进一步明确了量刑程序中检察官的协助者角色定位,在地区法院以及皇家法院的量刑程序中,检察官承担的责任包括确定在量刑中法官应考虑的任何罪行;在有可能协助法院的地方,确定与判决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等。具体而言,检察官上述协助事宜主要涉及案件量刑适用的法律,与本案有关的任何量刑指南或案例,加重和减轻影响被告人的罪刑和意图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害,以及法院可能需要考虑的被告人的资产说明和其他财务状况事宜。由此可见,在英国刑事案件的量刑程序中,检察官担当的是协助法官作出刑罚裁量的决定,在适当的条件下,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的功能主要是提醒法官关于影响量刑的法律规定,以及与法官判决相关的高等法院的有关指导。

  尽管英国也存在与美国类似的法庭审理外的“诉辩协商”程序,但是在刑事案件的量刑问题上,英国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行使效力和行使方式取决于案件的审判方式,如果是简易审理的案件,在量刑听证环节检察官享有较大的量刑建议权限,对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法律约束性效力,这也是英国刑事司法政策中刑罚轻缓化大趋势的重要表现。但当案件为起诉书审判类型时,英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更倾向于成为法官作出量刑决定的协助者,相较于简易审判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此时检察官的作用较为被动。在起诉书审判中,英国的法律对诉辩协商的具体内容设置了非常明确的限制,刑事法律对于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所能够提出的量刑建议的种类和范围设置了明确的规范,对于其量刑建议权的适用途径也建立在作为法院公正量刑的协助者这一职能定位的基础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刑事司法学院)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