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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水土与生态演替
2020-09-07 08:08:00  来源:检察日报

  张云东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里的“水土”指的就是地理环境,是一定社会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气候、土地、河流、湖泊、山脉、矿藏以及动植物资源等。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文明和它所处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例如我们常说的中原文明、海洋文化等。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文明,自然也会受“水土”的影响,法律思维也好,法律条文也好,法律文化也好,都带有浓厚的地理因素和地域特色。

  对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作了深刻的阐述。他认为,不同的气候条件下,人们的性格、民族精神不同:寒冷地方的人们冷静理智、精力充沛、充满自信和勇气,而炎热地区的人们却心神萎靡、缺乏自信,容易懒惰和顺从。因此寒冷国家政治自由,多实行民主制,热带国家的政治缺乏自由,多实行君主专制。土地贫瘠,使人勤奋、俭朴、耐劳、勇敢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使人因生活宽裕而柔弱、怠惰、贪生怕死,一个民族总是离开坏的地方去寻找较好的地方,受侵略的多是得天独厚的国家。因此,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该因地制宜,以适应本国地理环境的特点与条件。孟氏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尽管以今天的眼光看来过于绝对和简单,但却揭示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内在关系,具有生态学意义。

  正如不同的气候和地理环境下产生了不同的生物物种一样,不同的地域也形成了不同的法系和法律文化。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都有自身独有的风格,当我们将其作比较分析时,发现各自的话语系统、文化语境等都大不相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就是该国土地上生长出的文化“果实”,与这个国家特有的地形、土壤、气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为例,中国古代地形的封闭性造就了法律传统的保守性、伦理性;四季分明的大陆性季风气候产生了依时令而司法的“春秋决狱”和农忙止讼的“务限法”传统。海洋国家港口经济繁荣,海上贸易法律先进发达;资源匮乏的国家,更加重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等等。诚然,地理环境并非影响法律传统的唯一性或者是决定性因素,但对于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多样性的形成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如果把不同地域的法律传统看成生态系统中一个个异彩纷呈的“群落生态”的话,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首先,这些不同的法律的群落生态的价值、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因为它们都是扎根于本国土壤上并展现出生命力。或许在法的理念、内容、技术以及法治程度等方面有优劣之分,但并不能否认存在的合理性,正如从生物多样性上看,森林和草原对维持生态系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其次,法律的群落生态既相对独立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移植、嫁接、传播。这实际上就是法的移植的问题,它既不是沃森为代表的法律移植乐观论者认为的“十分容易”,也不是罗格朗为代表的悲观论者认为的“不可移植”。应该说全盘移植是行不通的,但是在局部、个体上却是可行的,如立法技术、法典编纂方法、某个部门法的具体内容等等。这就像将森林生态全部“搬迁”到草原上将无法适应,但是其中某些物种却能够适应并顺利生长——当然,也会根据新的生存环境发生变异。此外,当我们按照群落生态的观点解读法律时,我们不难理解,建立全球统一的“世界法”,就像全球只有一个生态物种一样,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愿望。

  此外,法律的群落生态还存在类似自然界“生态演替”的现象。生态演替是生态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一个生态系统受环境压力遭到破坏后,一旦压力撤去所进行的恢复过程。比如,一片原始森林在遭遇火灾、干旱或者是人类毁林行为后导致原有的生态系统被破坏,灾害过后,具备了适宜的气候、水等条件,物种再次生长,又形成了新的生态系统并逐步走向繁荣。

  法律也有类似的“演替”情形,例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法律曾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立法层面几近停滞,司法、执法、守法层面支离破碎,犹如森林被烈火摧残过一样。浩劫之后,法律的“生存压力”得到减轻,随着平反冤假错案和十六字法制建设方针、79刑法、82宪法的出台,法律的丛林又恢复了生机盎然的生态景观。在生态演替的过程中,人类的过度干预往往出现不利后果,种植单一树种、控制其他树种生长往往会破坏森林的生物多样性。法律亦与此类似,采用片面的手段加以干预未必有利,比如单纯追求打击数量而忽视源头治理,不仅不能遏制犯罪,还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法治精神。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