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对不配合诊疗服刑人员应加强诊治监管
2020-08-03 08:53:00  来源: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做好服刑人员疾病防治工作是刑罚执行机关落实治本安全观,依法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之一。实践中,对于服刑人员不配合诊疗行为,执行机关应采取切实有效方式予以处理,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监督和支持执行机关做好诊治工作。

  第一,强化教育引导,如实告知病情。执行机关首先应了解服刑人员不配合治疗的原因,告知其病情及不配合治疗可能产生的危害和不利后果,有针对性的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其积极配合治疗。对经教育仍不配合治疗的,及时将服刑人员病情、不配合治疗情况、主要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内容告知服刑人员亲属,阐明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疾病救治的有关规定,通过亲情感化方式引导服刑人员配合治疗。如服刑人员和亲属对医院的诊疗措施存有异议,执行机关应安排复诊或会诊,并将结果向服刑人员及亲属进行说明。

  第二,积极有效施救,扎实有力监管。与社会医院不同,执行机关除了负责对服刑人员的健康保健和医疗保障等工作,还担负监管和教育改造的重要职责。针对服刑人员不配合治疗的行为,执行机关仍应牢固树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监管改造理念,从保障服刑人员生命健康权、有利于促进改造的角度出发,全力做好相应的诊疗、监管等工作。一方面,密切关注此类人员病情,根据疾病诊疗需要,采用院内会诊、邀请协作医院专家进监会诊、及时安排转诊等方式,积极有效施救;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和重点时段管理,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处置。

  第三,细化岗位职责,及时互通信息。执行机关应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本单位岗位职责清单,确保相应的诊疗和监管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健全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对经教育引导服刑人员仍不配合诊疗的,执行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接到通报后,检察机关应与执行机关共同落实好治本安全观,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对服刑人员进行说法释理,教育引导其积极配合诊疗,同时依法监督执行机关履行好相应的诊疗和监管职责,全力维护服刑人员生命健康权;发现执行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存在不当和违法情形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落实到位。

  第四,强化证据保全,严格依法惩处。对此类人员开展诊疗和监管工作中,执行机关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全面、及时、规范收集和固定日常治疗、疾病抢救、送医救治等各阶段、各环节的相关证据。执行机关在诊疗和监管方面已经按照规定穷尽相应程序和职责的,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服刑人员承担。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定,配合治疗也是服刑人员在改造期间应当予以遵守的生活规范之一,如经教育引导,仍不配合治疗的,属于违反监规纪律。执行机关在全力保障服刑人员身体健康权益的同时,应当根据《监狱法》《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服刑人员行为性质,依法予以相应惩处。同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要求,对于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