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龚永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提出“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行政检察作为“四大检察”之一,近年来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其中多数案件案值不大,但都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甚至影响其人生。树牢“小案不小办”理念,依法全面履职为群众排忧解难,是行政检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本质要求。
第一,“小案”“精办”,把住监督质量。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明确了依法全面审查原则,即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全面审查。为此,行政检察人员要充分运用各项办案措施,加强精细化审查,做到依法精准监督。一要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认真听取当事人特别是其律师意见,准确聚焦案件争议焦点深入审查裁判结果、行政行为合法性。二要转变“坐堂办案”方式,通过查询、询问、鉴定、审计等调查核实措施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尤其是对时间跨度长、权属演变多、界址变化大的山林权纠纷,以及时间久远、关系复杂的婚姻登记纠纷,更应实地走访、调阅档案材料查清事实、厘清是非。三要加大智慧借助,运用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论证、案例检索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等,保证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处理。四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落实司法政策,灵活运用恰当的监督方式,实现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小案”“实办”,有效化解争议。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目标。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行政检察人员就要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如我在诉”,把每一件民生“小案”办扎实,实实在在、用心用情维护好百姓合法权益。一要准确掌握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同时还要透过案件表面争议,将心比心深入了解当事人在案件背后的实体诉求,找准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和化解工作。二要综合运用各项措施实现化解,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坚持“有错必纠、应纠尽纠”,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依法监督,督促纠正错误的裁判、行政行为,以司法公正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对裁判并无不当但案件背后实体诉求合理的,不能不支持了之,可以通过促成和解、一体解决民事争议、司法救助等,对当事人正当权益予以救济;对诉求不当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听证等工作,促使当事人回归理性认识息诉服判。三要进一步了解案件次生问题和工伤案件等特定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尽可能采取多元措施帮助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如陈某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检察监督案,江西省兴国县检察院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民政部门撤销了冒名婚姻登记外,还积极协助解决陈某子女户口、入学问题,并考虑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婚姻诈骗遭受较大损失等因素,依法给予司法救助1.1万余元。
第三,“小案”“深办”,推进诉源治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首次写入“依法能动”履职要求。把依法能动履职自觉、更优地融入行政检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行政检察人员就要在每一件“小案”办理中,坚决克服简单程序了结、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更加深入地做好“后半篇文章”。一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在办案全程做好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传播法治理念、引领社会法治风尚。二要更加重视、更加自觉并善于从具体个案中“见微知著”,对法院审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法院、行政机关建章立制,促使其防患未然、抓源治本。三要加强案件系统梳理分析,运用行政检察年度报告、检察建议+调查报告、白皮书、典型案例等,推动一个系统、一个行业管理治理更加规范,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