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林群晗

检察听证是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行政检察听证是行政检察部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周期长、矛盾交织错综复杂,申请人到检察监督环节时,已几经周折,容易产生偏执心理、形成心结。检察听证为当事人双方搭建平等对话交流的平台,申请人可以充分倾诉积怨,行政机关得以充分阐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够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打下良好基础。
实践证明,检察听证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亲历司法过程;有利于释法说理,消弭误解和对立情绪;有利于促进公信,提升检察权威;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为更好地发挥检察听证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做到以下五点:
第一,坚持应听尽听。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行政检察监督办案,转变检察听证繁琐、挤占办案时间、成本小于收益等错误观念,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坚持能听则听、应听尽听,将听证作为行政检察部门践行“为民办实事”的有力抓手,用真举、实招深入贯彻“司法为民”。
第二,坚持精准选案。听证案件,主要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特别指出的是:一要防止听证走过场,忌选取基本化解或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听证,切勿“为听证而听证”;二要防止听证必求效果的倾向。听证是案件审查程序,并非审查结论,忌听而不结,非得等到化解矛盾才予以结案。
此外,《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仅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列入听证,对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是否可以听证并未提及。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听证,从法律层面看,该类案件同样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从实践层面看,多地检察院针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召开听证,最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履行行政处罚,有效促进了案结事了政和。
第三,坚持“三查”融合。听证本身是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应坚持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特别是针对一些无法在听证会上查清,需要调卷、走访才能查明的事实,必要时可以在听证前开展调查取证、初查核实等工作。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办理楼某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过程中,在召开听证前,该院查清楼某残疾等级,协助其办理了残疾等级升级手续,申请了重残补贴,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消除了对立情绪,为后续举行检察听证和争议化解做了良好铺垫。
第四,坚持借助外脑。听证员是听证会的“灵魂”,听证员的能力和素养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听证会的效果,因此,听证员的择选要因案而异,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选择针对性强的听证员,从而借助听证员的专业知识、专业素养等实现最佳的听证效果。有些案件选择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专家为听证员,他们从中立角度表达深切共情与理解,让申请人累积的负面情绪和消极想法得到疏解,使其感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抚慰,这样比单纯选择仅有法律背景的听证员,更有利于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
第五,坚持数字赋能。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开展听证工作,一方面,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等网络平台,对听证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组织广大干警观摩,既能提升干警的业务能力,又有助于扩大行政检察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推广远程视频听证模式,实现“听证不用跑”,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宋某行政诉讼监督案,办案人员让身在湖北的宋某在谷城县检察院借助全国检察机关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了听证会,最后终结了7年维权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