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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事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销
2023-03-29 14:5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马剑梅 古 林

    【案情】

  2019年7月,武某等人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当时的市场价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位于二层204室的商品房。通知交房后,武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楼下即104室是小区公共厕所。他认为,开发商向其出售房屋时未全面告知所购房屋的楼下系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要事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相应损失。被告开发商辩称,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是经过批准规划,其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公司没有必要向每个购房户提供104室为公共厕所的信息。武某与开发商协商退房未果提起诉讼。

  【评析】

  对普通百姓而言,购房的重要性不单指拥有一套房屋,更重要是拥有良好、舒心的居住环境。房屋所在小区的规划、楼层等信息均对房屋的价值及购房者的购房意愿存在重大影响。商品房小区的规划、环境、楼层均对房屋价值及消费者购房意愿存在重大影响,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全面、如实、准确披露小区的布局、公共设施及其位置,以便消费者在购房时全面了解、准确评估,最终作出是否购房以及购买什么区位的房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商品房开发商在与购房户洽谈、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披露对商品房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未如实披露也应认定存在欺诈,购房户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虽然该公共厕所的设置经过规划审批,但公共厕所与普通住房有明显区别,显然会对204室房屋的居住使用产生重大影响,原告购买用于居住的房屋,良好、舒心的居住环境是购房的合理追求,在购买房屋时有权获知周边环境等完整信息,但因被告故意隐瞒案涉房屋楼下为小区公共厕所这一信息,致使原告作出了购房的错误意思表示,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