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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劳动者就业的法律保护
2023-03-29 14:4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米 玲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老龄劳动者将成为未来社会就业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多以劳务合同方式与老龄就业者确定用工关系,有鉴于其本身的特殊性,老龄劳动者在社会保险、休假权利等方面权利面临无法保障的困境,如何通过立法保障老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用工市场稳定,支持老龄劳动者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老龄劳动者保护,可以从五个方面考虑:

  拟定非全日制就业形式。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作为老龄劳动者再就业的主要形式,针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员,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鼓励老龄健康人员返岗就业,以此减轻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巨大负担,为老龄劳动者提供再就业机会。同时,建立老龄非全日制用工入职强制体检制度,根据入职体检的结果,将老龄人员区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人员,针对不同风险人员定制不同时长或者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合同,防范老龄人员用工带来的健康风险以及医疗保险压力。

  完善老龄非全日制用工商业保险制度。针对老龄非全日制用工的安全保障以及工伤保障,因大多数就业人员已经享受了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待遇,如果不能就老龄人员用工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规范,无疑会加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负担。通过规范老龄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商业保险制度,能够减轻退休老龄人员就业风险,降低老龄人员因病致贫的可能,让老龄人员及其家人减少后顾之忧,在一定承担上鼓励老龄人员愿意就业、敢于就业。

  完善老龄非全日制用工的休假、请假制度。考虑到老龄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针对老龄人员的用工,应制定相对灵活的休假、请假制度。针对老年人因病请假、休假的情形,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容期,在一定期间内,如两个月内经过治疗能够返岗工作的,且经过体检恢复用工身体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复工。

  落实老龄劳动者的社会救助制度。严格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包括由政府指定专业的老龄组织对老龄人员就业、健康保障等方面予以免费的指导,为他们定制适合不同老龄人员的就业指导意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日常老龄人员用工的引导和监督,对发现的用工风险及时排查,予以纠正,避免和减少劳资纠纷;针对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等等。

  完善老龄人员参与社会生活的配套服务。给予老龄人员用工单位一定的政策优惠,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吸收老龄劳动者。完善老龄人员医疗保健和社会配套服务,为老龄人员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更多便利。鼓励开展老年大学,让老龄人员增加自我提升机会。增加社会公共服务中老龄人员配套设施的投入,有针对性的服务老龄人员,增加老龄人员的友好体验感。

  老龄人员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和特殊性,所以针对老龄人员就业应根据体检情况,分别订制不同时长、不同岗位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老龄人员的优势,提升社会财富利用率,减轻社会养老压力,真正让老龄人员老有所养,保障老龄人员的合法权益。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