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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边界规制
2023-03-29 14:4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近年来,国内李某迪嫖娼案、王某聪殴打路人案等的行政处罚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静安警情直通车”等官方平台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起到重要公示功能。这背后实质反映的行政机关如何厘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边界之问,值得在制度层面对此加以检视和澄明。

  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社会治理任务,常规治理手段功能日渐式微,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作为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工具在实践中逐渐占据一席之地。厘清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边界是否必要?答案是肯定的。一是从目的评价出发,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初心更倾向于对惩罚制裁和高效行政的青睐,并非全然出乎接受社会监督的初心。二是回归到结果评价中,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公开,可能导致相对人权益损害与政府公信力下降。这个问题在数据时代有更深刻的讨论价值,因为公开处罚决定一旦叠加信息传播特质,可能会更加深远地影响当事人公众名誉形象。

  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原则与范围,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但不同于政府信息公开建立阳光政府的优益目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可能伴随特定相对人的权利损害,甚至涉及公众知情权、安全权与特定相对人商业利益、个人隐私的价值冲突等问题。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这在立法上一定程度地支持了行政相对人负面信息公开“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原则。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这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划定了边界。但如何在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之间取得平衡,如何探索“等”字下不宜公开的信息内容,值得进一步探讨。

  如何划定互联网时代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边界?笔者认为,应当聚焦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全流程,综合构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一是坚持制度设计上有法可依。进一步理清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行为作出阶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开主体、公开时间、告知、听证、复核、分级等正当程序制度。二是坚守自我控权上依法行政。克服数据时代叠加风险社会下惩罚效果不确定性的弊端,将比例原则贯穿于行政机关每一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中去。三是坚定人民利益至上。完善相对人司法救济体系,在司法介入保护与尊重行政自治中寻求最大可能提供救济的方案,以良法善治、行政控权的法治思路勾勒出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逻辑。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