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菊芬 胡卫丽 王文卓
近日,2024年(第十一批)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公布,我国有4项灌溉工程遗产成功入选。至此,我国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已达38项。灌溉工程遗产是历史文化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进一步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切实提高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也专门部署“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发展路径”。深入推进灌溉工程遗产,特别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等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灌溉工程遗产具有公共价值和公益属性,与检察公益诉讼履职内容相契合。当前,水利设施正在加快现代化转型,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临着诸多挑战,部分灌溉工程遗产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存在损毁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应当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依法履职推动问题解决。浙江检察机关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案办理,采用统分结合、因案施策、分类处理、一体推进等方式,办理了一批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一是以保护灌溉工程遗产本体为重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灌溉工程遗产具有灌溉工程与文化遗产双重属性,积极稳妥探索灌溉工程遗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应当聚焦遗产本体损害等严重公益损害问题,包括未经批准擅自修缮、迁移、拆除、改扩建灌溉工程遗产,损害遗产本体等违法情形。破坏遗产保护区水环境安全的行为,在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灌溉工程遗产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均可能危及遗产本体,也逐步成为检察公益诉讼关注的重点。如诸暨市检察院围绕诸暨桔槔井灌工程核心区古井、灌排渠被填埋等遗产本体损毁问题办理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
二是助力灌溉工程遗产协同保护。我国大部分灌溉工程遗产既是人文、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也是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水利、文物、农业、生态、文化等多方面保护需求,具体监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部门职责存在交叉。如灌溉工程遗产的抢险加固及修缮工作,涉及防洪的部分一般由水利部门紧急组织,但若其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则需要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级别履行报批手续,由水利部门与文物保护部门相互协作完成。目前,部门协作主要依据遗产所在地制定的保护利用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遗产所在地在申遗成功后未制定规划,有些遗产所在地虽然制定了规划但未有效落实,出现“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如龙游县检察院办理的姜席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就存在遗产抢险性修缮工程实施时未依法进行文物保护报批的情况。对此,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监督相关部门对具体违法情形整改,督促各方落实责任、恢复受损公益的基础上,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共同推动地方健全灌溉工程遗产综合协调机制。浙江省检察院在办理督促保护世界灌溉工程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助力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的协作意见》,在省级层面明确协作重点和方式,推动了省域内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长效长治。
三是推动灌溉工程遗产保护长效治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专门立法,此类遗产保护工作大多援引文物保护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非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非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灌溉工程遗产存在立法保护的缺失。一些省市在地方立法中进行了探索,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等,明确了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监管职责、保护责任等关键内容,对强化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其中,湖州市检察机关依据《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水利、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落实太湖溇港遗产保护范围内河道、文物、古树名木、永久基本农田监管职责,全方位推动太湖溇港一体保护。基于灌溉工程遗产立法保护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基础上,可以从遗产保护需求出发,与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专门立法或地方性立法,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保护范围和措施,建立奖惩和补偿机制,进一步推进灌溉工程遗产全面系统长效保护。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