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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官奉行较严格的业绩考核制度
2019-12-16 08:28:00  来源:检察日报

  施鹏鹏

  在法国,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均奉行较严格的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是司法官晋升的重要依据。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总称)的职务晋升并不主要以工作的资深程度为标准,而更多取决于职业素养。因此,司法官有一套较完善的工作评价机制。依1958年《司法官身份法》第12-2条之规定,每位司法官在司法部内均有一份“行政档案”,所涉内容包括司法官的公民身份、任命文件、司法级别、所受培训以及司法事故和纪律惩戒。司法官共分三级,即二级司法官、一级司法官及最高级司法官。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在提供晋升意见时主要依据“行政档案”中的业绩考核材料,据此综合评价候选司法官的管理能力、行政能力、活动能力或司法能力,尽可能在拟任职位和候选司法官之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确保司法制度的良好运行。

  司法官考核的指标体系。除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上诉法院院长外,所有法官每两年均必须进行职业评价,由其上级负责(各级法院或上诉法院的院长及检察长),适用对席程序。受评价的司法官在考核程序中首先进行“自我评价”以及“评价会谈”,充分陈述以往自己从事司法职业的相关情况。此后,评价机构的负责人依每位司法官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写一份分析评价表,分设三类评价指标,共设五个评价等级。三类评价指标分别是一般业务能力指标、法律技术专业知识能力指标以及特定职能专门知识的指标。五个等级则分别是:非常优秀、优秀、良好、令人满意及存在不足。

  以一般业务能力指标体系为例,考核采用表格形式,表格竖列分别为22项指标,横向为5项考核标准。考核时按照5项考核标准分别对22项指标进行评价。5项标准分别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令人满意,存在不足。一般业务能力指标体系内的22项指标分别为:(1)常识与判断;(2)对所从事业务社会经济背景的了解;(3)性格坚毅、有自控力;(4)倾听建议与交流能力;(5)责任感;(6)作出决定的能力;(7)在期限内开展工作的能力;(8)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9)工作能力及效率;(10)适应能力;(11)创造精神;(12)依照程序进行审判;(13)专业履行职责;(14)实现既定目标的能力;(15)担任管理职务的能力;(16)与其他法官的关系;(17)与书记员的关系;(18)与书记员工作上的协作;(19)与其他法庭参与人员的关系;(20)参与司法活动;(21)行使职权的能力;(22)代表司法机关的能力。

  法律技术专业知识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法律知识的精准程度与了解范围、利用与更新自身法律知识的能力、分析能力、概括能力、书面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使用新信息通信技术能力。

  特定职能专门知识的指标则区分了院领导及一般司法官。对于法院院长、检察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书记室主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执行司法政策的能力、领导法院、检察院及各自部门以及行使职权的能力、管理能力、预测和建议的能力、设计和实施计划的能力、交流能力、设定目标和调整手段的能力、组织举行会议的能力、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组织规划能力、对话能力和管理能力;对于一般检察官,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管理部门的能力、执行刑事政策能力、遵循检察层级关系、实施计划能力以及法庭公诉及辩论能力。对于一般法官,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撰写清晰、合适判决的能力、部门管理能力、庭审能力、处理争议的能力以及合议能力。

  院长及检察长在作出相关评价后,应将相关意见发送所涉司法官。司法官不服的,可以向晋升委员会提出意见以及异议。晋升委员会在听取申请者以及上级机构的意见后,如果发现明显的错误,则应予以矫正,并发布载明理由的意见,附在司法官的行政档案中。如前所述,法国司法官的晋升奉行严格的内部行政程序,最核心的参考标准便是候选人的职业素养。因此,分析评价表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司法官考核制度的评价。司法官业绩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毋庸讳言,这有助于将业务能力最优秀的司法官推向最重要的司法岗位,由此形成精英团队,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与评价,享有法律所保障的优厚地位。但如此繁琐的评价指标是否可以非常精准地评价每一位司法官?尤其是院长、检察长作为评价主体,是否可做到客观公正,避免对司法官的日常工作形成干预?今年5月28日,笔者随张保生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司法评估理论与方法”团队参访法国司法部,与其司法官评估管理办公室的让米歇尔伯尼高德先生进行了交流。伯尼高德先生坦言,当下的考核指标体系确实仍有待完善,一些指标的指向性相对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司法官对繁琐严苛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满意,但不应就此否认考核的正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尤其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晋升机制让更优秀、更负责的司法官员履行更重要的职责。至于院长或检察长的考核权会不会对一般司法官的工作形成干预,伯尼高德先生的回答是非常明确的,不会,因为考核指标不会涉及任何个案,且受评价的司法官也有充分的权利发表相反意见。

  最近二十年来,法国的司法官制度确实受到了诸多诟病。但争议的焦点基本上集中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投入不足等问题,而从未涉及到司法官的内部管理及考核。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法国司法官的考核体系总体还是较为合理的,基本上能将最优秀的司法官员送到最合适的司法岗位。可见,即便在法治发达国家,司法官在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时也并非全然不受约束,至少应在一般意义上进行业务及专业技术考核,这也是建构优秀司法官团队的基本保障。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