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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智能考评嵌入检察业务管理体系
2019-12-16 08:30:00  来源:检察日报

  李乐平

  业绩的认定以客观的、科学的考核为前提,其建立在标准化、中立性的考评措施和避免经验认知、主观评判偏倚的纠正系统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量效评判之上,属于一种内在的考评机制。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智能化的背景下和人民已经完全融入智能时代生活的氛围中,寻求智能的考评规则嵌入检察机关业务管理体系,已成为人工智能保障业绩考评客观、科学的合乎逻辑的理论预设。

  在智能化时代,检察机关的业绩考评要想借助智能技术变得更加客观、科学,首先,需要研发和构建程序性的智能考评体系,以便检测和修正检察体系运作过程中的非程序因素的干扰,以客观的智能考评体系采集程序化检察工作的效能,以便达到量化检察体系运作的成效;其次,针对公信力、意识形态等检察工作社会效力的影响因素,通过智能性模拟,构建可以量化的元素,再以此元素进行业绩考核;再次,针对人员效能进行智能化考评,不同检察业务方面的人员知识更新和运用可以采取智能化的技术评定、建立适应新时代的智能型检察队伍建设体系。此外,检察基本职责需要融入智能化因素(提升智能化程度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广泛的智能运用对检察权运行高效、高能的需求),拟定智能化贯彻始终的检察工作方式和成绩目标,以便利用智能化对检察工作进行考核。

  在借助智能技术进行业绩考评的同时,仍需要克服其负面效应。在某种程序上仍偏重实体、轻视程序的司法权运行传统下,业绩考评的智能技术应用可能造成智能化推进表象外观,普遍性指标的设置可能会导致过程性业绩不被正向评价。要适度关注过程性、程序性指标以及部门协同性指标的智能构建,尽力避免表层合意遮蔽深层存在的关系制约与冲突。原则上智能化的业绩考评应该是客观性、科学性的业绩考评,既要含有智能因素,又不能让智能完全取代,因为检察是人的检察,有血液的检察,不是纯电子的检察。前者是根本,后者是手段。智能技术考评下,检察官对“机器”考核的结果不应完全被动接受,应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加入沟通和协商等互动程序。只有正确把握智能技术运用的度,方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业绩考评。

  以上是检察业绩考评智能化改革的初步设想,依照以上改革设想,笔者认为,智能化考评应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一方面,赋予考评技术以真正的智能化内涵。智能化区别于传统技术的本质特征在于超越数据记录、提取而能够对数据进行关系分析、行为决策等。检察机关业绩考评技术的应用需要被赋予真正的智能化内涵,以使得业绩考评来源于考评系统的分析、推理、决策结果。如,通过技术系统对检察官绩效和检察官能力素质进行深层次解析,在促进检察官专业化等考评结果应用方面发挥作用。从检察权运行的角度看,要求保证绩效考评机制的运作不会对检察职能行使构成不当干扰或偏离正确导向。这种分析、推理、决策的过程融入了符合各项检察权运行特点和规律的考评事实和价值判断,这也是技术客观化排斥主观化、技术刚性与司法理性相结合的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构建以检察权本质属性为基础的智能技术考评载体。技术运用的成效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技术载体建设的合乎本质程度。良好的指标体系、权重分布、测算方法等都从根本上决定了技术在业绩考评中的推动力。而技术载体建设又与检察机关的业绩考评理念、文化、导向等有关,这些隐性渗入业绩考评技术载体的软因素对考评结果的客观、科学也起到重要的平衡作用。同时,检察机关业绩考评技术系统要树立实战思维,综合考虑不同职能履行人员的工作实际和角色需求,坚持“边建设、边应用、边完善”的原则,不断加大技术保障力度。例如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在试点检察官绩效考核软件过程中,即体现出考评技术体系智能化的开放性,如果大多数检察官认为考评结果不合理,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修改考评方案。检察官从单纯的被考评对象变为考评方案的设计主体,便于真正接受考核、信任考核。

  要使检察机关的业绩考评借助技术变得更加客观、科学,过程控制、考核项目的完善是重点、难点。过程控制与考核项目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过程控制本身亦可通过考核项目的有效设定得以提升。如在考评体系的办案质量类目中,通过案管大数据应用平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对流程监控、质量评查项目进行负向减分测算。当然,应否对捕后撤案、捕后不起诉、捕后判处轻缓刑、捕后撤回起诉或无罪判决等“程序性否定”案件以减分的形式进行负面考评还应谨慎,确系办案质量问题的才可对其减分,业绩考评的过程控制还是应以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为前提。再如,办案效率中办案期限的缩减或超出的评价,也可作为技术考评过程控制的重要方面。此外,考核项目不仅有反映实体结果的指标,还应有体现检察行为(如决定行为、决策行为、参与行为可分设指标、计以不同分值)、检察释法说理(如优秀检察建议文书)、检察程序流转等反映司法过程的指标。

  回到考核项目本身,其不仅要体现差异性,其间还要体现逻辑性。业绩考评借助特定的技术形式进行体现,具体体现为业务指标、权重赋予与计算方式等方面,关键是通过技术设置能够真正使业绩考评本应承载的功能得以有效呈现。江苏省开发应用的绩效考核软件,将考核内容设置为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司法作风、司法技能、职业操守、其他履职八个一级考核项目,具体再结合各项检察权运行进行符合各自业务特点、规律的考核设计,如刑检业务考核中对前五项按照“混合计分法”计算,后三项按照“固定计分法”计分。该业绩考评技术体系,对于工作量值和质效通过计分元素的区分、案件类型的细分等进行充分考量,如在审查起诉环节的业绩考评中,运用(件+人+卷)×罪名系数的四维公式统合案件数量、人头数量、卷宗数量、案件罪名等,充分尊重和考虑了检察工作考评的差异性,使考核指标、权重体系不仅体现出技术的形式逻辑,还体现出法理的辩证逻辑。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