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平基
当前,民事虚假诉讼多发,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也极易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一直面临着“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治理成效显现难”的三大难题。其中,因虚假诉讼隐蔽性强,案件线索难以被识别和发现,成为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所面临的首要难题。
数字赋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如今已成为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效的重要手段。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为例,该院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以“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虚假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基础,借助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筛选,成功发现并纠正了多起存在虚假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字技术的应用对于该院发现、审查和监督案件起到了关键作用。
具体而言,数字赋能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创建民事检察监督模型。该院所采用的数字化法律监督模型,是基于裁判文书数据和市场监管数据构建的智能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来整合数据源,从案件数据、社会监管数据等多方面入手,建立智能化的线索筛查模型,进而利用该大数据模型,智能化发现和识别虚假案件的特征,对存疑案件进行锁定和提取,为监督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
其二,实现对案件的智能化处理。运用数字技术和智能化案件处理程序,能够较快地从海量案件中锁定目标案件。基于此,检察机关可借助智能化系统,对案件进行智能筛选、智能比对和智能分析,从而实现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快速发现和快速处理。
其三,建立健全联动式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与法院、仲裁机构、职能部门等展开联动,有助于实现对数据的共享与交流,从而提高对虚假诉讼甄别的准确性。基层检察院可以建立健全联动式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从多个角度监督、甄别虚假案件,避免因信息壁垒造成的疏漏。同时,联动工作机制也能够帮助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进而制定更为精准的监督方案。
其四,复盘反思、稳中求进。通过与其他地区进行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了解其他地区在大数据应用方面的先进做法,有助于发现更多的数据应用模式和技术手段,为本地区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各基层检察院可积极组织和参与案例分享与经验交流,不断优化数字监督模型。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