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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前介入,做好“诉前”文章
2024-05-30 11:14:00  来源:检察日报

  蒋 杰  方 芳

  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顺利办理起到了促进作用。如何让这一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侦查监督作用呢?近日,记者采访了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陆玉珍,她分享了该院在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中的一些探索做法。

  记者:在刑事检察领域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您是如何看待提前介入作用发挥的?

  陆玉珍:202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都对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作出了明确部署,要求对指控的案件事实严把证据关,在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方面强化履职。实践办案中,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补充证据,但因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导致证据灭失或犯罪嫌疑人串供,影响了取证效果。为此,我们改变以往仅凭审查案卷发现问题的事后监督方式,以依法提前介入为切入点,将监督关口前移,通过发表侦查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建议的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为后续办案环节做好准备;同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有效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记者:近几年,一些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的热点案件引发关注,象山县检察院在依法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陆玉珍:作为基层检察院,在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过程中,为避免陷入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境地,我院积极推动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化。2017年至2022年,制定出台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刑事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等文件,确定不同类型案件由不同员额办案组依法提前介入,确保提出的意见精准、专业、到位;对有争议的问题,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等方式,在案件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一体提升监督效果。

  与此同时,为促进提前介入工作的有效性,我院探索突破阅卷或案件讨论的浅层介入模式,向必要时参与现场勘查引导固证、旁听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参与公安机关案件会商等亲历性等方面延伸。2020年7月,在办理一起“零口供”的电信网络诈骗窝案时,我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提取到关键性客观性证据,形成稳定的证据链条,最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除了提前介入及时了解熟悉案件证据和关键情节外,我院还引导公安机关结合追诉犯罪、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和追赃挽损等开展侦查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尺度和深度该如何把握?象山县检察院在提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专业化能力方面有什么好的举措?

  陆玉珍:提前介入的目的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形成优势互补,并不是替代侦查,若参与过深,可能会干扰公安机关办案。

  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细化了依法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最大程度发挥侦查监督的效用,具体包括: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上级检察院等单位督办、批办、交办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其他需要介入侦查的案件。

  为了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我们一般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终结前介入。提前介入阶段,检察官主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现有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下一步侦查取证方向,提出侦查取证的检察意见。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不仅要求检察官熟悉检察工作,还要求通晓犯罪心理学、侦查专业知识等,对此,我们一方面落实谁审查谁负责原则,比如我院依法提前介入的涉“司法网拍”渎职系列案,从一开始就由应邀参加的检察官全程跟踪办案,从批捕到起诉“介入到底”,夯实证据基础,案件的逮捕、起诉、判决等工作都进行得非常顺利。同时,我们还完善办案人才培养机制,通过邀请学者专家授课、开展案例研讨会、公检同堂培训等方式进行业务交流,从具体问题中明确提前介入案件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证据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提高提前介入的水平和能力,答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答题。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