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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大中:五举措强化巡回检察背景下减刑、假释案件办理
2018-10-11 14:22:00  来源:大中检察院

  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模式是将传统的派驻监狱场所的常规检察监督创新改革成为机动巡回纠督式的检察监督方式,破解传统派驻检察监督中的“顽症”,力求检察监督的针对性、纠督性和实效性。在此背景下,为依法保障服刑人员获得公平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执行变更中检察权良性运行,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督促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正确履职,确保每一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权威性。

  一是充实办案力量。整合人力资源,以现有派驻监狱检察力量为基础,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办案队伍,实现对辖区内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集中调配、协作共享、系统管理,形成“上下一体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体系。考虑到监狱检察业务面广量大,专业性较强,为防止减刑、假释办案走过程,流于形式,应强化办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以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为例,应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强化对办案队伍的培训力度。程序方面,应熟练了解和掌握监狱、法院和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流程性规定;实体方面,应从计分考核、行政奖励,财产性义务履行等方面,掌握如何认定和把握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等;技能方面,应能够适应当前信息化办案需要,灵活使用减刑、假释办案系统,切实保障办案质效。

  二是完善办案模式。需要改变之前以派驻检察院(室)为单位办理某一个或几个监狱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模式。监狱巡回检察背景下,可考虑以省级检察院为单位,结合辖区内监狱数量、分布情况、案件基数等情况,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监督尤其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实践中,为防止“熟能生懒”“熟能生腐”,对某个监狱某一批次的减刑、假释案件,可考虑由相对不固定的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办理;而对辖区内不同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可由若干个办案组采取交叉办理的方式进行,有效防止“权力长青苔”。

  三是提升办案质效。遵循“集中审查,重点监督”原则,围绕减刑假释提请、审理、裁定三个重点环节开展检察监督。坚持线上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相结合,充分运用刑事执行检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从刑罚执行机关“一键导入”并自动生成减刑、假释基本数据,经智能审查筛选出可能存在问题的减刑、假释案件,及时督促纠正。强化实地调查工作,对《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第六条规定的六类重点情形的案件,采取包括调阅复制有关材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着重调查了解监狱是否按照法定流程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民警执法是否规范等等,以此不断强化巡回检察背景下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办理。

  四是接受社会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将减刑假释案件信息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必选项”,及时通过互联网和新媒体发布每批次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12309检察热线和检察信箱功能,及时受理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切实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减刑、假释办案环节外部监督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等社会各界组织及人员深入了解减刑、假释办案工作,及时发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减刑、假释典型案例,以此“直击”检察监督大案,感受检察作为,破除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的神秘性,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严格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减刑假释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和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内部监督制约体系,聚焦检察监督重点和热点,侧重于发现减刑、假释案件不当或违法行为。办案中,发现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提请、审理、裁定环节存在的违法和不当问题,应做到勇于监督、敢于监督,坚决予以纠正,同时抓好跟踪监督和反馈,做到件件有反馈,件件抓落实,确保检察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常态化开展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工作,开展减刑、假释案件专项督察,及时发现检察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狠抓司法责任制落实,办案中,如对相关单位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严肃追责,确保巡回检察中减刑、假释办案取得实实在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