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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做优民事检察和解工作
2022-04-27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戈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减轻当事人讼累。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不断优化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为例,2019年以来,共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3件,均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可以从三方面进一步优化,切实将检察制度创新势能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第一,从理念入手,把握和解时机。民事检察处于诉讼末端,是当事人穷尽法院救济途径后的最后手段,当事人之间大多积怨较深,但同时对检察机关也寄予很大希望。对此,民事检察人员应坚持把矛盾化解理念贯穿始终,紧紧盯住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审查前、办理中、结案后”三个阶段,将法律监督与化解纠纷的双重职责落实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在办案中,要充分运用阅卷、调查、询问等手段,吃透案情、分析纠纷根源、聚焦核心诉求,寻找和解空间,准确把握和解时机。

  第二,以机制为本,夯实和解基础。规范有效的配套机制,是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在机制建设方面,笔者结合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的实践经验,提供一些思路。一是建立协作机制。齐齐哈尔市检察院与齐齐哈尔市司法局联合签订了《关于推进检察和解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将民事检察和解纳入社会“大调解”范畴内,建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结对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实现了1+1>2的效果。二是健全程序机制。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建立了《民事和解案件听证息诉制度》,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邀请审判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召开息诉听证会,以公开促公正、消除对抗,保障案件纷争得以圆满解决。

  第三,创多元模式,提升和解效能。民事检察和解案件一般都存在反复缠讼、多次上访等情形,息诉难度大,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单纯依靠检察机关一方的力量,有时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需要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巧借各方和解力量对症下药,以有效提升和解成功率。例如,与诉讼代理人联动,由代理人协助检察官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当事人由“对立”转向“对话”,化解矛盾。又如,向相关政府部门借力,发挥其在本领域内的专业优势,及时解决问题。例如,齐齐哈尔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部门设立了专门的医疗事故调解中心,在化解该类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就主动与该中心联系,由中心调解人员协助参与案件和解,有利于及时找准和解点,提高和解率。如办理祝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邀请医疗调解专家共同研判案涉医疗行为,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持续4年的医患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此外,对于发生在亲朋、邻里等具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可积极争取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的支持和配合,用亲情、道义、责任教育感化,促使其达成和解。

  第四,重跟踪落实,实现和解目的。“和”是途径和手段,“解”是结果和目的。只有通过“和”达到了“解”,才是实质性地化解了纠纷,使案件当事人真正满意。在这样的办案理念指导下,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触角,持续跟踪监督,直至整个诉讼纷争彻底解决。对和解案件,采取签订和解协议、履行和解内容、申请撤回监督、协助终结执行的直线式办理流程,使和解真正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切实保障和解实效。如办理张某秋与郭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办案检察官从法、理、情等方面制定了谈话方案。当事人在检察官主持下进行视频连线,隔空商讨;检察官引导双方当事人算好“风险、友情、信誉、时间、经济”五笔账,仅用4个小时化解了当事人4年的诉讼羁绊。

  编辑: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