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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三箭齐发做强虚假诉讼监督
2024-03-30 14:10:00  来源:检察日报

  石 宏  邢 辉  郝旭东

  在办理一起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时,宽甸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到公安机关查询当事人户籍信息。

  近年来,辽宁省丹东市检察机关始终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加强生效裁判监督的切入点、推进审判违法监督的突破口,注重系统观念,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努力实现案件质与量的有机统一。2018年以来,共排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476条,经立案审查,提出监督意见279件,监督意见采纳率100%;移送犯罪线索并定罪处罚15件36人;移送虚假诉讼背后审判、执行人员及法律工作者违法线索并定罪处罚7件8人,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具体而言,相关经验做法包括以下三方面:

  提高线索发现能力,拓宽案源渠道。深入研究民事检察发展形势,提高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甄别能力,拓宽案源渠道。

  一是开展专项监督,推动线索挖掘从“单一个案”向“串案类案”延展。先后开展打击“套路贷”、劳动仲裁非诉、煤矿企业产能置换金等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通过把孤证串成链证,多点突破,挖掘查办了一批窝案串案。如在办理张某科等61人与宽甸某矿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时,发现该公司通过虚假诉讼套取煤炭产能置换金的监督线索,以此为焦点,两级检察院对全地区42家关停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对71件虚假民事调解书、24件虚假劳动仲裁启动监督程序,9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定罪处罚。

  二是实行“提级研判”,推动线索审查从“粗放定量”向“精准定性”转变。发挥市检察院“龙头”作用,对两级检察院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办案力量统一调配,集合两级检察院业务骨干精准挖掘线索,经集中初评后,研究制定调查策略,指导并参与取证,提高线索成案率。

  三是落实数字战略,推动线索检索从“分散摸排”向“集中筛查”迁移。以检察大数据战略为指引,通过“集中筛查+智能排查+人工审查”,充分发挥大数据叠加、倍增作用。如运用以案查人、以人找案方式,依托丹东检察机关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通过大数据集中筛查虚假诉讼行为人法律工作者肖某代理的案件,同时与民政、社保、公安、工商系统的信息数据碰撞,发现徐某兰等35人与丹东某箱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具有虚假诉讼典型特征,实现虚假诉讼线索快速检索、有效甄别。

  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提高办案质效。既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实现精准监督,又整合“院内”职能,联合“院外”力量,努力把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做到全面、引向深入。

  一是纵向一体化履职,破除地域壁垒。成立以市检察院为主导的一体化办案组,调配两级检察院精干力量进行调查核实、案件攻坚。创新实行“指定管辖”制度,既实现提前介入和调查取证的便利,又解决部分基层院案源匮乏、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法院办理的袁某志等人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涉嫌虚假诉讼。为解决办案壁垒问题,丹东市检察院指定振安区检察院办理该案,并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再审,使振安区检察院实现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零”的突破。

  二是横向一体化履职,破除业务壁垒。一方面,注重加强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等部门的横向配合,通过线索双向移送,加大监督力度,逐步形成民事检察部门牵头、多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重,统筹组织职务犯罪侦查等多部门办案力量,从不同角度审视和查办案件,形成民事审查、刑事立案监督、提前介入侦查、审判人员深层次违法查处的一体推进模式。如宽甸满族自治县检察院在办理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共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线索2件,2名法官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定罪处罚。

  三是内外一体化履职,破除职能壁垒。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确立民事调查核实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同步进行的办案模式和思路,联合侦查人员进行外围证据收集固定,夯实证据基础。另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明确证据标准,统一办案思路,同时在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中提供检察支持,提高办案质效。如办理的张某科等61人与宽甸某矿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涉案金额400余万元,证据材料100余份,两级检察院仅用20天完成提请抗诉、抗诉,并启动再审程序,该案入选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

  积极深化监督成果,推动诉源治理。努力构建民事、刑事、纠违、堵漏“四位一体”的监督模式,聚焦源头防治,不断巩固深化监督效果。

  一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针对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四查”:一查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二查诉讼当事人、律师等相关人员是否参与虚假诉讼;三查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是否违法;四查审判人员是否违纪违法。另一方面,不断研究新型虚假诉讼案件,推动新类型、新领域监督案件的办理。如东港市检察院在办理孙某瑞等人与东港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监督案中,针对虚假申报债权向破产管理人发出4件检察建议,均被采纳;凤城市检察院办理的高某伟等22人与凤城某矿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监督案系全省首例虚假民事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二是综合运用监督手段。立足办案实际,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等监督手段。对案件清晰明了、检法认识一致的,突出再审检察建议高效灵活的优势,尽快实现权利救济。对重大典型、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采用抗诉方式,发挥精准监督、类案指导、纠偏定向、引领价值作用。如在办理王某德等8人与某宾馆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中,检察机关查明案涉律师指导和参与虚假诉讼的事实后,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同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时纠正错误判决。针对多起虚假诉讼中律师存在的不当行为,向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市司法局回函采纳建议,并据此开展律师执业纪律专项整顿,有力震慑了专业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又如,在办理孙某富与丹东市某建筑公司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的过程中,通过跟进监督增强再审检察建议刚性,对法院发出的改进工作检察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丹东市检察院制定《丹东地区开展虚假诉讼办案指南》,指导两级检察院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牵头会签全省首个公检法司《关于联合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试行)》;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关于建立联合打击虚假劳动仲裁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就监督方式达成共识。东港市检察院与东港市法院建立虚假诉讼监督与协作配合联络点,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虚假诉讼信息共享。通过大力推广集中开庭、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逐渐形成了“内部审查+社会方监督举报”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拓宽了案源渠道,提高了监督精准度。同时,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监督队伍建设,发挥案例引领作用,培养精品意识。2018年以来,6例案件入选最高检、省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6篇法律文书被最高检、省检察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10余篇经验材料及理论文章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刊载。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