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相顺 高春杰
老龄化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难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人口老龄化问题受到中日韩三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三国合作的重要领域。2019年12月《中日韩积极健康老龄化合作联合宣言》和2024年5月《第九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均提出携手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共同挑战,强调加强政策对话、经验交流,共同就老龄化问题开展合作研究。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制度供给,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实现其财产和事业的合理传承等,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面临的重要课题。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日韩合作研究中心(法律)与中国信托业协会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制度问题:中日信托法律与实务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日本信托法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与我国相关政策监管人员、信托行业和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高校研究人员等120余人就中日信托法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制度框架、信托在应对老龄化中的具体应用、民事信托在应对老龄化中特殊作用及发展现状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探讨。
应对老龄化社会的信托法律制度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本质上,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这一制度虽然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但由于其特殊的法律结构可以满足现代社会中财产管理的需要,被包括中国、日本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溜箭将之介绍了信托法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与中日两国对信托制度的继受与发展。中国和日本均制定了信托法律,并发展出以商事信托为主要业务的信托行业。近年来,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中日两国信托行业都在进行转型,出现了新的信托法律框架,民事信托成为信托行业的新兴领域。
对于日本信托法和信托业务的整体情况及日本信托业务的构成类型,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法务部研究主管、法务部原部长田中和明表示,日本信托法于2006年完成根本性修改并于2007年实施,扩大了信托的利用范围。日本的信托相关法律包括私法属性的信托法以及行业规制属性的信托业法等。在日本,经营信托业务需要取得相关许可;信托的设立有信托合同、遗嘱、自我信托三种方法;信托成立需具备“财产权转移”及“遵循一定目的”两个条件;信托财产需可衡量、可分离、可管理;信托登记公示成为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保障;对于部分民事信托业务,日本对税制做了相应的调整。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对中国信托法的发展及中国信托法面临的关键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不能根据信托法定义中的“委托人”就认为中国信托法确立了一种世界上独特的、不转移财产权给受托人的信托;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但由于受托人不能享有信托财产上的利益,所以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是一种非交易过户。关于受益权的性质问题,不能笼统地探讨信托受益权是债权、物权或者第三种权利,而是应区分不同的信托类型进行探讨。
信托制度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的场景
信托制度在助力养老设施建设、汇聚养老服务资源、满足老龄人口财富管理需求及服务养老慈善事业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在中日两国应对老龄化的实践中,信托制度已经得到了具体应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遗嘱代用信托近年来在日本稳步普及,具有财产管理和财产继承功能,与美国可撤销信托相似。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木村仁认为,日本的遗嘱代用信托等制度还存在老年人对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抵触、监护人与受托人职责划分等问题。同时,木村仁教授强调了信托行为特别规定和对受托人监督的重要性,包括防止不利信托行为和确保有效监督等。
日本家族信托作为应对老年痴呆症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其特殊的应用场景和独特优势。日本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法务部主任调查员千吉良健一认为,家族信托具有避免财产冻结、灵活管理财产、实现财产传承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劣势,如设定需本人有判断能力、监督功能较弱、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转移、需要初期费用、对可信赖家族成员的依赖等。同时,家族信托中存在无法信托和需事先同意的财产,受托者承担多种义务和责任,且没有身体监护权和遗产税节税效果。与成年监护制度相比,家族信托在财产管理和传承方面更具灵活性,为应对老年痴呆症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
日本的信托银行在养老信托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开展养老金融的主力军。三井住友信托银行人生百年应援部次长田村直史先生介绍,日本面向老年人的信托业务正在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而发展,重点在于应对后期高龄者的痴呆症问题和因独居老人增加而出现的死亡后事务需求。近年来,日本的信托银行着眼于健康、痴呆症和死亡后事务管理需求推出了多款信托产品,但上述业务也面临高成本结构、专业人才缺失等问题。
静冈大学可持续发展学部朱晔教授则试图从法律角度为创设老年人个人数据“银行”提供理论框架。在综合考察人工智能、养老院实际运营状况、信托制度理论后,其认为目的信托理应成为老年人个人数据利用的制度首选。然而,目的信托在实际运用时潜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比如信托契约的缔结、受托人的职责等。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富中心和晋予总经理认为,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高净值人群老龄化突出,养老资产与需求类型呈现多元化样态。狭义口径下的相关养老信托业务有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等,但各种信托产品都有不同作用和独特优势。家族信托可通过养老化的信托分配和财产管理满足养老需求;保险金信托能协助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筛选等问题;特殊需要信托可满足特殊老年人群体的养老照料需求;养老预付资金信托可防止养老机构挪用资金;以房养老创新信托服务能将房产转变为信托财产;公益慈善信托可开展多种扶老慈善活动。未来,养老信托覆盖人群将扩大,对资产配置要求更高,构建更全面的养老服务资源体系,还需完善信托配套制度,如信托财产过户、登记和税收制度等。
民事信托的发展与受托人多元化的可行性
长久以来,无论中国还是日本,都是以专业化的信托银行、信托公司开展的商事信托为主要业务形态,由一般受托人承担的民事信托业务匮乏。但是,作为一项灵活而有效实现财产所有与管理分离的制度,信托可以广泛地适用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上,由一般人士担任受托人的民事信托、特殊服务信托等,才是英美法系国家信托的主要形态。
近年来,随着日本信托法律的修改,作为专业受托人的信托银行开始停止以贷款业务为主的融资业务,而转向财产管理、事务管理为主的信托业。同时,信托法律关系也开始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成为信托的受托人。日本青木·杉山·成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杉山苑子认为,民事信托在日本逐渐普及,其设立方式包括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和自我信托,以合同信托最常见。与遗嘱和监护制度相比,民事信托使用率较低,但在财产管理方面的使用数量已超过任意监护制度。日本的民事信托在管理老年人财产、入住养老设施、受益人转换、事业继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日本律师联合会公布了《民事信托业务指南》,以确保律师更加规范化地开展民事信托业务,促进民事信托健康发展。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专委会主任李魏详细介绍了中国民事信托的主要法律渊源、优势和特征、司法判例、典型案例、设立流程及维护与监察手段。尽管中国民事信托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但近年来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民事信托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加,人们对财产管理和传承的需求日益增长,民事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财产管理和传承工具,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也在不断完善,为民事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与此同时,中国民事信托的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如公众对民事信托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信托文化的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信托产品的创新能力和个性化服务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托专业人才相对短缺等。需要在法律制度、市场环境、产品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不断完善和加强,以推动民事信托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们对财产管理和传承的需求。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日韩合作研究中心(法律)主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