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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提升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质效
2020-03-10 12:25:00  来源:检察日报

  赵晏民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生活安全与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在疫情防控中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不仅要注重“依法办案”的要求,保障案件办理质量,也要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因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并引导侦查机关合法有效地办理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与社会秩序恢复提供法治力量。

  由于疫情蔓延而催生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在行为类型上与传统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疑难程度也相应提升,因此在案件办理上要坚持“统一协调”的大局意识。相较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司法审查与刑事控诉的法律职能,对于法律要件与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具有专业优势。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到“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中,围绕构罪标准、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完善诉讼证据体系,不仅能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还能迅速恢复被破坏的疫情防控秩序。

  做好提前介入工作,需要在精准介入、规范介入“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契合实际的检察建议。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

  第一,保障检察机关精准介入。一是为侦查机关主动请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设置客观化的启动标准,警惕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流于形式。即以“取证难度”为形式标准,以“法益损害”为实质标准。二是要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关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线索的收集渠道,当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应有权及时启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切实确保“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惩治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第二,确保检察机关规范介入。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压力下,应当充分挖掘检察职能的内在潜能,并保证提前介入的规范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应既不影响“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侦查的时效性,又能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有效地监督。一是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直接性的审查方式介入到“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侦查中,列席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扣押等侦查措施,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形成直观性的、亲历性的判断。二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不仅要审查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还要对案件的实体性事项予以审查。

  第三,提出契合实际的检察建议。一是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工作结束后应就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提出具有指导性的检察建议,引导侦查取证的规范化。二是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在“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侦查中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但没有构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侦查人员不积极履行职权但未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三是赋予检察建议引起程序审查的法律效果,强化检察建议的“刚性”。即侦查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对相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于检察机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编辑:杨震